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10周年纪念日,自治区工商局首次公布了10大不正当竞争案件,其中涉及商业贿赂、医疗回扣等典型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0年来,我区查处各种不正当竞争案3039件,案值高达5.78亿元,罚没金额达3557.54万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续开展“反仿冒、反误导”专项执法活动,对群众关注、社会反响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问题,如仿冒、虚假宣传、违法有奖销售等行为进行了整顿治理。
据了解,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保险、银行、邮政、电信、民航、铁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性行业加大了整顿力度,从严查处侵犯知名企业商标、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地遏制了各种“傍名牌”现象,严厉打击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10年来,自治区工商系统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039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1916件,案件种类涉及仿冒误导行为,地区封锁和强制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行为。
在纪念《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10周年大会上,自治区副主席张舟指出,我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时有发生,仿冒、欺诈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绝,一些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的宣传和执法力度还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自治区工商局党组书记李建中说,我区各级工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有效维护自治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例一
巴州邮电局限制用户用程控交换机案
1998年4月,自治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邮电局涉嫌限制竞争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该局于1997年11月违反邮电部通讯终端市场开放的有关规定,拒绝新疆火州实业有限总公司火州大酒店安装的邮电部批准入网的JSY2000-03型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入网,致使该酒店无法正常营业。1998年2月,新疆火州实业有限总公司被迫与该局签约,安装了182部直拨电话(实际开通174部),并用7.24万元购买安装了一套直线电话计费系统。
该局的上述行为属限制用户使用交换机行为,自治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巴州邮电局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乌市道路客货运输管理处商业贿赂案
2000年9月6日,乌市工商局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乌市道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管理处)涉嫌商业贿赂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该中心于1996年12月至2000年12月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属三个分公司签订代办“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双方约定:该中心代保险公司办理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定额保单每份1元或3元,所收保费30%由该中心留存。自1996年12月至2000年12月共收取保费468.81万元,其中317.49万元支付给保险公司,剩余的151.31万元以私人存折的形式存入该中心小金库,给职工发放奖金、福利以及购买礼品等。
该中心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乌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1.31万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自治区消毒整理中心虚假宣传案工商
2003年5月,自治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自治区消毒整理中心涉嫌虚假宣传,遂立案调查。
经查,该中心让业务人员持自治区卫生防疫站等部门推广试用的WS-8810抗菌整理剂文件,声称自己是卫生系统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美容美发店、幼儿园、干洗店加盟并收取加盟费、技术转让费,这让个体经营者误认为该中心的作法是政府行为,进而作出接受加盟和技术转让的决定。截止案发时,该中心共发展加盟店和技术转让店507家,收费93.80万元,销售WS-8810抗菌整理剂获得8.72万元,总收入102.52万元。
该中心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自治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昌吉市城通商贸公司销售质次价高计价器案
2003年8月,昌吉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昌吉市城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质次价高计价器,遂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是昌吉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的下属公司。2001年,出租车更换车型,昌吉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利用更换车型需办理营运证变更手续之际,限定出租车司机必须到该公司购买上海大众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DJQ-03型计价器,否则不予办理营运证变更手续。城通商贸公司借此机会,以每套1050元的价格购进计价器537套,然后以每套1560元的价格销售,高出市场价格200-360元不等。截止2003年7月28日,已销售计价器514套,库存23套,销售金额80.18万元,非法获利10.28万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销售质次价高商品行为,昌吉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限制竞争案
2001年3月,乌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在办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中涉嫌限制竞争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1999年3月至2000年3月期间,在办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时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个人住房担保综合信用保险或房屋财产保险,才能办理住房担保贷款。截止案发时,共有3668人办理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同时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财产保险,保险金额61.73万元。
该分行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乌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阿勒泰市金山供水公司滥收费用案
2001年9月,阿勒泰地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阿勒泰市金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水表的实际数字收取水费,涉嫌滥收费用行为。经自治区工商局委托,遂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2001年2月至10月未按国家《城市供水条例》中的按计量标准收取水费的原则执行,而是按其自己制定的每户每月9.5立方米或10立方米的计量标准收取水费,使用户承担了5132.15元不合理费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自治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乌市健讯科技公司违法有奖销售案
2002年2月10日,自治区工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乌鲁木齐健讯科技有限公司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举办的“移动大富豪”活动,涉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举办“移动大富豪”活动,内容为:凡在新疆移动通讯公司入网的手机用户,都可以用语音和短信息答题,获得同等积分。根据用户总积分列出排行榜,对获奖者进行奖励。进入最后大奖赛的32人,经过三轮比赛,获得冠军的人可以得到5万元的保底奖金,同时可以回答三组问题,答对第一组题可获奖金1万元,答对第二组题可获奖金3万元,答对第三组题可获奖金6万元,答对全部题目可获奖金15万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法有奖销售行为,自治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也门勒乡农村信用合作社限制竞争案
2002年5月,塔城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塔城市也门勒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向农民发放贷款时,涉嫌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02年3月至5月,也门勒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向当地农民办理农资贷款业务时,限定农民到其指定的塔城市也门勒乡供销社购买农资产品,否则不予办理贷款。截止2002年10月9日,共发放农资贷款108.45万元。
该信用合作社的上述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自治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商业贿赂案
2000年1月10日,克拉玛依市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检查时发现,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有涉嫌收受商业贿赂行为,遂交克拉玛依市工商局立案调查。
经查,1999年2月,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与石河子华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洽谈药品购销业务期间,提出该院需要一部医用电梯,经双方口头协商,该院给石河子华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药品购销计划,石河子华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赞助该院一部医用电梯,价值18万元。
克市人民医院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收受商业贿赂行为,克拉玛依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深圳市三九医药贸易公司商业贿赂案
1999年5月,乌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深圳市三九医药贸易公司在新疆地区从事药品销售活动中涉嫌商业贿赂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三九医药贸易公司从1996年底开始,利用其新疆办事处在新疆地区从事药品销售活动,采取按开出药品的数量给医生兑现一定比例的“临床维护费”,以药品出库量给药房提供一定数量的“药房维护费”及提供赞助款等方式在医院搞促销。截止案发时,该公司在药品促销过程中共支出临床维护费和药房维护费76.57万元,赞助费4550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乌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01万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