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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消除税制中计划经济因素 日期:2003-12-02
现行税收体制的缺陷,从根本上说,是在税收职能、制度与管理中包含着大量的计划经济因素,具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现行税收体制中的计划经济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税收职能。从税收的收入职能看,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私有财产缺乏严格的法律保护,政府不仅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确定公民的纳税义务,而且可以根据行政法规向公民收取各种费用。同时,由于大部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归全民或国家所有,政府的收入形式就只有名义上的意义,没有实质上的意义,政府的收入水平也只是一个集中与分散的管理体制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大部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归私人所有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府取之于民的收入就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收入形式方面,公共物品的成本补偿只能采取以法律为依据的税收形式。在政府收入的数量方面,提高或降低税率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税收水平的变化十分平稳。从税收的调节职能看,计划经济条件下,大部分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来安排,税收的调节范围十分广泛。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政府税收的调节范围十分有限。中国现阶段的税收职能,无论在收入还是调节方面,都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在收入职能方面,收费、摊派、募捐等非税收入大量存在,降低了税收在政府可支配财力中的比重。在调节职能方面,税收的调节范围十分广泛。在资源配置领域,税收的调节包括要素的组合结构、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材料采购结构、商品销售结构和盈利水平、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在收入分配领域,税收的调节包括收入的来源和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在经济总量方面,税收的调节包括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几乎所有的构成要素。 二是税收制度。从税收的总体结构来看,计划经济条件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非中性且简便的税收成为最优税收。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三者相比,按照非中性和简便程度排序,商品税必然成为主体税收,所得税必然成为辅助性税收,财产税必然成为补充性税收。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税收的调节受到严格的限制,中性且简便的税收成为最优税收。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三者相比,按中性程度排序,财产税第一,所得税第二,商品税第三;按简便程度排序,商品税第一,所得税第二,财产税第三。综合中性与简便两方面要求,所得税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收,商品税与财产税成为辅助税收。从城乡税收结构来看,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经济由计划调节,农村经济由习俗调节,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各自独立,城市税收制度与农村税收制度不统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都由统一的市场机制来调节,城市税收制度与农村制度具有统一性。从基准税制与非基准税制的关系来看,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税收调节介入经济运行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减税、免税渗透到税收制度中的各个税种和每个税种的各要素,非基准税制成为税收制度的主体内容。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调节受到严格的限制,减税、免税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一个税种和税基一个要素方面,基准税制构成税收制度的主体内容。中国现阶段的税收制度同样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从税收的总体结构来看,商品税占税收的比重过大,所得税和财产税占税收的比重过小。从城乡税收结构来看,城市主要实行工商税收制度,农村主要实行农业税收制度。 三是税收管理。从税收立法来看,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不经议会同意而开征各种税收和收取各种费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征税和收费必须经过议会的同意并以法律为依据。从税收执法来看,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行政法规与行政命令的权威性经常大于法律的权威性,税收的稽征经常要服从税收的计划和任务。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权威永远大于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税收的稽征只以法律为依据。从税收司法来看,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行政法规比法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行政部门比法律部门具有更大的权威性,绝大部分税收违法案件都采取行政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法律的权威恒大于行政法规或行政命令,无论是对于公民的逃税案件,还是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违法征税或收费案件,大都需要经过法律的程序,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现阶段的税收管理也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在税收立法方面,绝大部分税收法都采取行政法规的形式,没有采取税收法律形式。在税收执法方面,税收计划与任务仍左右着税务部门的稽征强度,税收法律与法规的严肃性经常遭到破坏。在税收司法方面,对大量税收案件的处理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偷逃税行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 税收职能、制度与管理中计划经济因素的存在,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不符合税收的发展要求,因此,应当消除税制中的计划经济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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