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制定本公告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注册会计师在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中国人民银行在最近两年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等,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在商业银行监管框架中的地位。为配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组上市,中国证监会最近也起草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等文件,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是我们起草本公告要解决的问题。
二、关于本公告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考虑到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系非独立法人,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与商业银行的业务不完全一致,本公告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这些机构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二)关于本公告的可操作性
本公告给出了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实施的必要审计程序。为了增加本公告的可操作性,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我们还起草了配套指南《执业规范指南第 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待修改成熟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征求意见稿。
(三)关于本公告对风险的分类
本公告对风险的分类与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的风险分类一致。商业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可分为以下几类: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到期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而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广义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方违约而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它不仅存在于贷款中,还存在于其他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中。
2、国家和转移风险。国家风险是指由于借款国宏观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的影响导致商业银行外国客户或交易对方不能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转移风险是指由于借款国外汇管制等原因而导致商业银行外国客户无法按期偿还外汇债务的可能性。转移风险是国家风险的一个组成部分。
3、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证券、金融工具或某些与银行债权、债务相关的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动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汇率风险是市场风险的一个组成部分。
4、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化给商业银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5、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债务或满足存款人提取存款、借款人融资的需求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甚至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控制和内部治理结构失效、计算机信息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银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7、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的、不适当的法律建议,有缺陷的法律文书,现行法律不完善、不配套,银行法规的变化等原因造成商业银行损失的可能性。
8、声誉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善、违反法规等导致存款人、投资者和银行监管机构对其失去信心的可能性。
(四)关于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各自的职责和工作重点不同,但两者的工作也有交叉之处,具体表现为均要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估资产质量等。这就决定了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商业银行查阅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利用银行监管机构的工作成果,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当然,银行监管机构担负着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的重要职责,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银行监管法规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书面告知银行监管机构,但银行监管机构不能干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正在起草有关文件,拟对此予以规范。
(五)关于本公告的几个术语
1、商业银行。本公告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商业银行的定义。
2、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且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担保、承诺、承兑、期权和远期利率协议等。
3、内部审计。内部稽核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使用了"内部稽核(审计)"表达方式。考虑到与已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相衔接,我们采用了"内部审计"而非"内部稽核"的提法。
4、调节控制。调节控制是指由商业银行不负责账簿记录的人员进行账账核对、账实核对,以及将本行记录与往来单位的记录相核对,找出不一致的原因并调节使之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