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民办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因校方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批准或备案并公示后,民办学校方可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且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由深圳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局、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深圳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近日正式对外公布,并已于9月1日起实行。中外合作办学也被纳入了此项管理之中。
据悉,深圳的民办学历教育实行的是收费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备案制。其定价原则为:以合理的教育成本为定价基础;按质(级)论价、优质优价;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出资人应取得合理的回报。
在收费方式上,通知规定,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按月度收费,一般在每月前10天收取。学期初与学期末不足1个月的按日计算。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一般在开学前10天收取。对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民办学校接收的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应按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除高中一年级新生以外的各阶段学生不得举办军训课。民办高校按学年收费。在校生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
通知规定,未评上等级的民办学校按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被评为区一级的民办学校,可按办学成本上浮最高不超过20%,被评为市一级的民办学校可按办学成本上浮最高不超过25%,被评为省一级的民办学校可按办学成本上浮最高不超过35%.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
对于因各种原因引起的退费申请,通知也作出了规范:民办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因校方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当月入园5天内家长要求退保教费的,退已缴费的80%;当月入园5天后要求退保教费的,不予退费。伙食费等代收费按公开账目的实际数结算,已购置实物(非校产部分)的,退还该实物或现金。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民办高校的学生已经缴费因故未报到注册或上课的,如要求退学退费,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80%;学生报到注册后1个月内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60%;学生报到注册超过1个月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民办学校的收费经审批或备案后,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