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利时:纳税申报分阶段 日期:1999-01-04
【新税网北京01/04/99信息】 一、纳税申报:
比利时政府规定,在欧元启动后,纳税申报分为二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
999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由于这一阶段欧元与各国货币并
存,比利时政府规定:
1.税务机关内部继续使用比法郎;纳税人可使用欧元或比法郎。
2.1999年起纳税人可使用欧元申报所得税,以及自核自缴的其它纳税
申报表(如预提所得税、工薪税、增值税等),但1999年填报1998年1
2月份的增值税,仍可用比法郎表示。
3.纳税人经改按欧元申报后,不得再改按比法郎申报。
4.纳税人以欧元申报的税款必须兑换为欧元缴纳,金融机构应负责此项兑
换。
第二阶段:2002年1月1日~7月1日,实现欧元完全取代各国货币的
流通。
1.税务机关内部自2002年1月1日起,对所有征退税均使用欧元。
2.所有纳税人一律用欧元申报纳税。
3.任何关于纳税报表的单证,除涉及2001年所得的单证外,均以欧元
表示。
二、转换欧元发生费用的税收处理
按照比利时会计准则委员会通知,欧元转换的费用,一般比照重大技术革新
的费用处理,税局规定:
1.凡为获得或维持应税所得发生的费用,作为经营开支扣除。
2.凡作为有形或无形资产购进的,按折旧规定处理。(zsb99010104050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