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元启动时汇兑损益的征税问题 日期:1999-01-04
【新税网北京4/1/99信息】 1999年1月1日欧元启动,有关各国
对各类面值由原币转换成欧元时产生的汇兑损益应如何征税,目前共有4种意见:
一、转换面值时发生的汇兑损益,应视为已实现的损益,即应计入当年应税
所得。作为欧元创始国的比利时,即持这一看法。另如德国,按现行法律也视为
损益提前实现,也应计入当年应税所得。
二、认为欧元启动后转换面值,只是履行法规,并非业务行为。为保持税收
中性,不宜把当时发生的汇兑损益视为立即实现,而应在以后有关业务发生实际
损益时再合并计算。美国于1998年7月29日公布的有关欧元启动后税收暂
行规定中已明确了上述做法。同时也指出:如在转换面值的同时有业务性损益产
主,如随原币浮动的汇率变化,则应立即合并计算损益。又如有由纳税人同时引
发的变化,如融资工具的利率变化,即属应税交易,其损益与面值转换汇兑损益
也应合并计算,及时征税。
三、认为对转换面值的汇兑损益,因情况复杂,应由有关国分别订立合同,
按不同情况处理。英国由于尚未加入欧元,因而持这种看法。
四、应通过汇兑风险准备账户核算。转换欧元面值发生的损益,应与汇兑风
险准备中的余额冲抵后再计入应税损益。这主要是意大利的主张。
由于各有关国规定不一致,认定损益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也会发生差异,跨国
税收抵免的时间与数额错位等问题就会发生,从而导致重复征税或其他争议,有
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zsb99010104050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