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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放宽过渡但限制准备金 日期:1999-01-04
【新税网北京4/1/99信息】 1998年1月29日,荷兰财政部副部
长向荷兰议会致函,就引进欧元后的财政状况进行了阐述,这将为相关法律的制
定奠定基础,其主要内容如下:
1.过渡期纳税申报要求
在过渡期内(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欧元和荷
兰盾都将作为法定流通货币。在此期间,纳税人将选择使用欧元或荷兰盾进行纳
税申报(包括公司所得税)。
上述选择适用于下面两种情况:
(1)纳税期始于1999年1月1日以后;
(2)应税活动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后。
凡纳税期始于2001年1月31日以后的,纳税人必须用欧元申报纳税,
而纳税期始于1999年1月1日之前的,则不能用欧元申报纳税。
2.过渡期税收状况
在过渡时期,纳税人以荷兰盾计价的资产和负债应按过渡期的汇率兑换成欧
元。但长期应收款和应付款,由于兑换结果并未实现,对其课税将被推迟,直至
这些应收、应付款已收回、偿付、豁免或已经改变。
3.费用补偿准备/储备金(Cost equalizationrese
rve/provision)
根据其阐述,纳税人既不需要大量所谓的补偿准备金,也不需要为采用欧元
进行货币储备。纳税人因改用欧元发生的费用支出,除有关预付费用外,均可以
从当期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 (zsb99010104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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