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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将实施外国金融机构扣缴预提税新办法 日期:1998-12-30
【新税网北京12/30/98信息】 美国国内税收署(IRS)曾于199
7年10月14日公布扣缴非居民预提税的“最终法规(FinalRegul
ations)”,此项法规将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对美国来源
的利息、股息及其他“固定的或明确的(Fixed ordetermina
ble)”所得向非居民支付时应扣缴联邦所得税的方法,作了全面的修订,新
制度规定,由外国金融机构以“核定中介(QI)”资格,作为美IRS的境外
代理人,承担法定扣缴义务。QI经批准,其向非美国居民提供劳务和投资于美
国证券业的应税所得可享减免税。而“非核定中介(NQI)”或其他应依法扣
缴的金融机构则必须依法扣缴税款,而不能享受此项减免。
外国金融机构要申请取得QI资格,必须与IRS订立书面协议,承担一定
的申报与提供有关资料和依法扣缴预提税的义务,还要为防止扣缴不足额作出保
证安排。目的是,把原来由非居民纳税人在美保管银行所负责的审查该纳税人应
否享受优惠的责任转移给QI承担。同时规定了暂时缺乏资料依据时的扣缴最低
额,以保证税款少受损失。为简化纳税人申请优惠的手续,NQI除承担足额扣
缴的义务外,对需申请优惠的纳税人,应为其填写申报表,并逐户提供详实资料
及时上报,否则只能按最高税率扣缴。这样,NQI不但手续较繁,而且很容易
把顾客的业务信息泄露给有关竞争对手,其信誉在顾客眼中将不如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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