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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A第52届年会的税收问题综述 日期:1998-12-30
【新税网北京12/30/98信息】 国际财政联合会(IFA)第52届年
会,于1998年10月4至8日在伦敦召开。出席会议的有来自世界各地代表
1500多人。会议讨论国际税收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
经合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是,对使用文艺
科技著作版权、专利商标、设计、计划、秘密配方、程序、工商业情报等的支付。
此项支付和一般的软件销售的支付往往划分不清,税率也不相同,常常引起
征税争议,对此OECD拟改为:对版权、专利权等使用的支付,视为特许权使
用费,其它支付视为一般销售。
会议认为,此项修改虽有裨益,仍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为版权和专利权的
转让往往包含非此项权利的服务,另外,在电子商务中,通过数字化信息转输,
消费者可能取得比有形产品更多的(特许)权利。会议通过录象,把此项议题和
当时正在渥太华召开的、OECD电子商务会议联网,以便集思广益。
二、关于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对消除重复征税,防止逃漏税起积极作用,但执行中困难较多。
如:
(一)举证难:例如,为了实现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人必须向来源国证明真
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有的必须证明真是此项所得的受益者,但目前没有公认
的举证程序和统一的证明版式,有些国家对举证内容不断加码,导致纳税人无法
举证,使消除重复征税的规定有名无实。
(二)退税难:普遍存在退税条件过严,退税时间限定过紧和税局有意拖延
等问题,最终使退税难以实现。
(三)抵免难:税收协定规定的外国纳税抵免,一般要求以当地税局税单为
证。而税单中往往无专项说明所得内容,难以计算抵免税款,若加上饶让优惠内
容,则更难计抵。
会议认为存在上述问题主要由于缺乏执行的程序性规定。为此,必须制订此
类规定以确保税收协定的透明性和确定性。
三、关于OECD转让定价准则问题
对此项准则于1995年公布三年来的作用如何,国际财政文献局(IBF
D)的一次问卷调查表明,只有10.8%的公司因该准则的公布而修改转让定
价,可见该准则对实际作用不大。原因是缺乏法律强制性,成员国往往不受其制
约,非成员国对其更加无视。
对转让定价的方法,各国看法不一,墨西哥允许采用可比利润法,此法始自
美国的主张,许多会议代表则认为此法主观武断不宜采用。
四、关于跨国劳务的征税问题
欧盟增值税法对劳务供应地作了许多界定,由于随心所欲的解释,导致成员
国间频繁的诉论,并为此上诉于欧洲法院,而法院判决也存在前后抵触问题。另
外,科技发展使得劳务供应可来自世界任何地方,通过因特网供应劳务赖以征税
的供应地变得更加模糊不清,对避税港和不实行增值税国家(如美国)供应的劳
务尤其难以征税。
鉴于上述情况,欧盟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对成员国间电讯劳务
交易改为向使用此项劳务的厂商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向供应商征收。为了防止新
的漏洞,又规定美国等非欧盟国家对欧盟国家提供电讯劳务的厂商,必须在劳务
使用国办理增值税登记,违者按15%税率在当地交纳增值税,并处以罚款。
与会代表认为,欧盟的上述新规定推翻了增值税的供应地征税概念,涉及面
甚广,又会引发新的漏洞,对此应同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结合起来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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