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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税法的新修改 日期:1998-12-30
【新税网北京12/30/98信息】 丹麦议会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公司直接税与间接税法,拟于1999年起生效。
一、个人所得税
新法旨在减轻低收入者的税负,并增加高所得者的税率,特别是增加对放债
与拥有不动产的个人征税。
(一)现行规定,中央税第一级税率为8%,对年所得超过139,000
克朗部分,加征6%;对超过251,000克朗部分,加征15%。
新法规定,8%的中央税到2002年逐渐减到5.5%(1999年为7.
5%,2000年为7%,2001年为6.25%)。
适用8%税率的起征点,从1999年到2002年,每年递增8,000
克朗。
(二)可减除的非资本费用率,从约46%减到约32%。可减除的一般费
用率从约40%减到约32%。
(三)资本利得的现行21,400克朗起征点予以废除。从1999年起,
此项利得均应按15%税率征税。
(四)自1999年后,对养老金的缴纳不予减除。
二、公司所得税
(一)新规定公司债务与权益资本的比率超过4:1,而债权人又持有该公
司50%以上股本者,应属于资本弱化。其债务超过4:1双率部分的利息支出,
不得列支。
(二)各方交易违反公平市场原则的,税务机关可调整其应税所得。
(三)新法对折旧原则作了某些变动。
1.经营设备、船舶等最高折旧率为每年余额的30%。
2.折旧过的资产出售,其售价可从折旧余额中减除。现行规定,销售达成
时即可减除,但购买人只能在资产实际交付时才能折旧。这样,出售人或购买人
对该项资产都存在未折旧的时间间隙。对此新法规定,出售人只能在交付资产时
将售价从折旧余额中减除。
3.现行规定,建筑物有两种折旧率,而新法规定,一律适用5%的年折旧
率。
三、增值税
现行规定,公司一律按季申报与缴纳增值税。新法规定,凡年应税流转额在
1,000万克朗以上的,按月申报纳税;100万至1,000万克朗以下的,
按季申报纳税;不超过100万丹克朗的,半年申报纳税一次。
四、关于绿色税收
在今后5年内,可燃气税每升增加0.70克朗。对石油、煤碳与供暖天然
气的征税将增加25%。大蓬货车的车辆消费税,每年增加1,000克朗。
(gjsx981215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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