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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改进对外国所得征税的新议案 日期:1998-12-30
【新税网北京12/30/98信息】 1998年6月,美国财政部提出《为
增强美国竞争能力而简化国际征税法案》,送达参众两院审议。该法案有望于1
999年内立法实施,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延长外国税收抵免余额结转的年限
原规定,外国税收抵免如在当年未能抵完,可向过去年度结转两年。如仍不
能抵完,还可向未来的连续5个年度内结转。实施结果,仍有不少抵免余额未能
落实,从而不能全部消除重复征税。新议案准备把向未来年度结转的年限从现行
的连续5年延长为10年。
二、考虑把欧盟视为一个国家的可能性
此项考虑的目的是,使设在欧盟某一成员国的美国受控外国公司(CFC),
在欧盟各国联属企业的各类所得,包括消极投资所得,均可不再按现行规定视为
F分部所得,对其美国股东立即征税。同时还有助于美国设在欧盟各成员国的企
业利用欧盟创立单一市场的优势,使商品、劳务、人才和资本在欧盟各成员国间
自由流动。
三、境外企业必须采用美国普遍认定的会计原则
新议案提出,美国企业的外国子公司,在确定收入与利润时必须遵循上述会
计原则。以利节省复杂的调整工作,简化所得计算,降低征纳成本负担。
四、外国子公司不再适用统一资本支出规定
现行规定,企业生产或购入财产又出售者,其直接与间接成本必须列为资本
支出,或计入盘存成本(The cost of inventory),不
能列为一般支出扣除。这一规定很复杂,执行困难,而对实际收入影响并不大。
为此新议案提出废止该规定。
五、积极融资所得不再视为F分部所得
美国的外国受控公司来自银行、金融、保险等投资业务的所得,现行规定均
应视为F分部所得,在所得当年即就美国股东应分股息征税、新议案提出,F分
部所得应只限于避税基地公司所得或消极投资所得,不包括积极融资所得。
六、废除最低代替税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
现行规定,凡征收最低限度税的美国企业,真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一律按9折
计算。这不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与美国一贯的税收政策不符,也与美国所订税收
协定难以协调。为此新议案提出废除此项限额。
七、澄清管道运输所得的性质
现行规定,外国受控公司的管道运输所得一律视同F分部所得,对其美国股
东即期征税。但此类所得实际上不应归入消极投资性质,其发生地点也很明确,
因此新议案指出,不应再适用F分部所得征税规定。
八、修订对“10/50公司”股息征税的规定
某些外国公司,如其有选举权的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属于美国股东,
而每个股东又握有10%以上时,即应视为受控外国公司,其所得按F分部规定
征税。此类公司即称为“10/50公司”。其外国税收抵免额有特定限额规定。
因此,美国股东从此类公司收到的股息,在美纳税时很难得到应有抵免因而承担
重复征税。为此新议案准备放宽这一限制,拟将“10/50公司”的股息所得
予以分类:凡来自积极投资业务所得的股息,在国外所缴税款可全额抵免在美积
极投资应缴的所得税;来自消极投资业务所得的股息,其国外税款则可全额抵免
在美消极投资应缴的所得税。 (gjsx981215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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