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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外国公司应税所得的界定 日期:1998-11-27
【新税网北京11/27/98信息】 法国税法(FTC)第2091条规定,
公司所得税应税的所得是:“依据在法从事经营的企业所得,以及根据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征税权属于法国的经营所得。”
该国税法虽未对国外公司“在法从事的经营”定义,但法国最高税务法院在
有关案件裁决中指的是,外国实体经常在法国从事某种商务活动,如:(1)在
法国进行完整的营业交易,例如买卖货物;(2)通过具有一定自主权的关联代
理人或一个固定营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最高税务法院1982年12月22日的一项裁决指出,“对在法国从事经
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该征税的是,掌握一定主权从事商务活动的一个决策中
心。特别是,有权经常代表其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分支机构。”
另一项裁决是1998年1月22日。巴黎行政上诉法院裁定一家荷兰公司
设在法国的分支机构,断定其在法没有发生第2091条规定的应在法缴纳公司
所得税的活动。因为该分支机构在法的唯一活动是,配合荷兰公司的欧洲子公司
广告活动。在法国内外没有签订过合同,所有费用由其总公司支付,没有独立管
理的权力。
然而,此项裁决,又同1997年1月21日行政准则13G一1一97规
定有矛盾。该准则规定,外国公司在法国的总公司活动,应按成本加成法(Co
st plus)计征公司所得税,加成的幅度一般为6%至8%。这个制度仍
然在实行。因此,在法的外国公司应考虑,是否选用总公司税收制度,由于加成
6%到8%,显然高于集团公司第三国交易一般实现的毛利。(gjsx981115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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