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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受控外国企业加强管理 日期:1998-11-27
【新税网北京11/27/98信息】 美国近期出台关于加强对受控外国企业
的申报规定,摘要如下:
一、118926一97号法规的规定
美国纳税人与外国公司进行交易,如系支付现金,且支付后立即直接或间接
持有该外国公司的利权至少10%者;或向外国公司转移财产价额超过10万
美元(指12个月内与关联实体共同转移的)者;必须依法专项申报。
为外,美国纳税人向外国合伙企业投资后,如立即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外国合
伙企业利权至少10%者;或投入资产价额超过10万美元(指12个月内投
入的)者,必须以规定的8865表式作专项申报。接受投资的外国合伙组织
处理投入的有关资产时,投资的美国纳税人也必须及时申报,以查明有无人为
的不合法利得。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受到相当于转移财产市场价格10%的罚金,但最高不
超过10万美元。
二、118966一97号法规的规定
美国纳税人对外国合伙企业有“控制”关系者,必须通过8865号表式按
年申报有关资料。“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合伙企业资本或利权50%
以上。或承担外国合伙企业损失50%以上者。
美国纳税人持有外国合伙组织的资本、利权或承担损失至少10%,而该外
国合伙组织又己被另外的美国纳税人持有利权至少10%者,该美国纳税人也
必须按年以8865表式,填报有关资料。
违反上述规定者,每一会计年度处一万美元的罚金。如经IRS通知仍未申
报,则另外再处5万美元以下罚金。在计算应抵免税款时还有另外的处罚。
三、209060—86号法规的规定
美国纳税人购进、销售或变动外国合伙企业10%及以上的利权者,均须以
8865号表式申报。 (gjsx981115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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