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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受控外国公司的新规定 日期:1998-11-27
【新税网北京11/27/98信息】 《法国税收法典》209B节中,对受
控外国公司(CFC)征税,1992年末曾有补充规定,1998年4月30
日该国进一步作出更严密规定,以防止避税。主要内容如下:
一、《法典》209B节的适用范围
(一)凡应纳法国公司所得税的法人实体,在国外设立企业(包括常设机构
与指定代理人),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股权(包括利权、财权或选举权)达1
0%(原规定为25%)及以上者;或拥有该企业的利权达1.5亿法国法郎
及以上,且该企业受辖于低税国家或地区者,均认定为法国的受控外国公司(C
FC),共利润均应计入法国应税所得征税。
决定上述受控关系的日期,以有关外国买体会计年度的终了日为准。如在该
终了日未达持股10%或1.5忆法郎的起点,则以在该会计年度内有183天
者(不论连续或不连续),均视为达到起点。
(二)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CFC利润,均应按209B节规定列为应税利
润:
1.参股人或台伙人有一致的经济目标;
2.原不属法国公司所得税征收范围;
3.设于低税国家或地区。
此外,凡通过常设机构、独立代理人或共同利益群体在国外经营业务产生的
利润,也均应按209B节规定征税。
上述低税国家或地区,以《法典》238节规定为准,指不征公司所得税,
或虽征税但其税率低于法国同等标准税率2/3的国氛或地区。
上述CFC利润,按控股比率计算的,就按该比率分配到法国母公司的所得,
在法征税;如系通过在外国设立企业(如常设机构)来经营业务的,则全部利润
均应并入在法征税。
二、税基与税率的决定
(一)计税的总原则
应税所得的计算一般须按法国公司所得税有关规定执行,适用税率与法国国
内企业一样,标准税率为37.33%。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为19%;另征临时
捐10%至15%。
(二)重复征税的免除
1.计入法国企业合并征税的利润,如已分配给其他实体,也应按209B
节规定征税者,应冲减计税。
2.己扣缴的预提税,应按法国与有关国订立的税收协定实行抵免。
3.设在低税国家或地区的CFC,同一笔利润在法国及所在地都必须征税
时,按照有关税收协定规定,通过协商解决。
三、免除按209B节规定征税的条件
法国企业的CFC和联属外国实体,如想不适用209B节中规定,不在法
征收公司所得税,必须能证明其CFC或联属外国实体业务经营的主要目的,并
不是把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借以避税。举证责任庄有关法国企业承担,举证必须
达到以下两点要求:
(一)CFC或外国实体的实际工商业经营数额,至少达到其全球工农业总
额的50%。实际工商业经营只限于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商品的购销和劳务提供,
以及公司内部再保险业务,非商业性服务和内部咨询等均不视为实际工商业经营。
(二)CFC或外国实体的交易活动中,至少要有占全球总额50%的份额
在“本地市场”完成。“本地市场”的范围以所在地的规定为基础,参照法国税
务当局的规定来决定其地理区划。
四、对纳税申报的规定
凡应按209B节规定纳税的法国企业,必须按规定报表申报:CFC或外
国实体名称、登记的官方部门、业务性质、税务居住地和直接、间接的持股比率,
以及按所得税法规定的有关报表资料。 (gjsx981115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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