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利时公布欧元过渡期间税收法律 日期:1999-04-06
【新税网北京04/06/99信息】 比利时公布了欧元过渡期间的法律,其
中涉及税收的条例于1999年1月1日起生效,其内容概要如下:
在过渡期间的税收年度内(即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
日)。纳税申报表可以比利时法郎或欧元为货币单位填报,如果纳税申报表选择
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那其以后的纳税申报表也必须同样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
这一原则,对所得税、预提税及各种与所得税相类似的税种单独适用。即若一份
预提税的纳税申报表是以欧元为货币单位,那么,此原则对纳税人的限制仅限于
其往后相同税种的纳税申报表。
公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必须以其年度所采用的会计本位币为货币单位。对
因向欧元转换而发生的被认定为固定资产的软件开发费用,允许适用一项特别折
旧规定。这种特别的折旧规定并不适用于与解决“千年虫”有关的软件费用。
在过渡期间,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也可以欧元为货币单位。同样地,如果纳
税人选择采用欧元为货币单位,将要求该纳税人98年12月31日以后的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向税局报送的有关资料也须以欧元为货币单位。(i9903076031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