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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调整特别消费税税率 日期:1999-04-06
【新税网北京04/06/99信息】 越南从1999年1月1日起适用新调
整的特别消费税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烟草类:雪茄和以进口原料加工生产的香烟税率为65%;以国产原料
生产的香烟,有过滤嘴的税率为45%,无过滤嘴的为25%。
2.酒精类:经卫生部注册登记的药用酒精税率为15%,蒸馏酒按所含酒
精浓度适用的税率为20——70%。
3.啤酒类:瓶装啤酒和新鲜啤酒税率为75%,罐装啤酒税率为65%,
其他啤酒税率为50%。
4.汽车类:5座以下(含5座)的汽车税率为100%,6至15座的汽
车税率为60%,16至24座的汽车税率为30%。
5.劳务类:舞厅、的士高、按摩推拿室及卡拉0K室税率为20%;赌场
及电子游戏机室税率为25%,赛车场、赛马场门票收入的税率为20%,高尔
夫球场的入会费及租用场地费收入,税率为20%。
出口产品和接受外国组织机构及个人捐赠的进口产品免征特别消费税;免征
进出口关税的产品亦免征特别消费税。 (i990307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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