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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对外汇商品征收外汇商业税 日期:1999-04-05
【新税网北京04/05/99信息】 据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日前颁布
的1999年预算法,缅甸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对用外汇销售商品和用外
汇购买商品的任何人征收8%的外汇商业税。
该预算法指出,该条款不适用于经缅甸投资委员会批准而组建的企业的出口。
该法在谈及贷款问题时说,政府将发行由政府担保的抵押债券,或者公司债
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从国内或从国外集资,在从1999年4月1日至200
0年3月31日结束的1999/2000财政年度的贷款总额将不得超过70
0亿缅元(按市场价折合2.33亿美元)。
把用外汇征收商业税以及多种集资方式写入该法是缅甸历年预算法中所不曾
有过的。这是缅甸在遭受亚洲金融危机的情况下采取的必要措施,此举旨在增加
国家的外汇收入和为国家的经济建设筹集必需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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