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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生效的越南增值税法 日期:1999-02-26
【新税网北京02/26/99信息】 1999年1月1日生效的越南增值税
法、取代原来的流转税法,凡在越从事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货物或劳务都应交纳
此税。主要规定如下:
一、 免征范围
1. 初级农产品;
2. 征收特别销售税的货物及劳务;
3. 转让土地使用权;
4. 信贷、保险、医疗、教育、培训、印刷、出版、公交汽车等服务;
5. 经越南转口的货物;
6. 技术转让(大多是征预提税);
7. 企业进口作为固定资产的,而且是在越境外制造的机器、设备或专用的
运输工具。
8. 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其利润低于规定最低起点的。这里必须注意,企
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金是不能抵扣的;另外,企业兼有应
税和免税销售的,只能就应税部分的进项税金申报抵扣。
(二)税率
1. 零税率0%,适用于出口货物;
2. 低税率5%,适用于必需品及公共服务,包括:净水、肥料、教具、纸、
儿童书藉、粮食、药品、医疗设备、饲料、农产品、农业服务、科技服务等;
3. 标准税率10%,适用于未列入0%、5%或20%的货物及劳务;
4. 高税率20%,适用于销售宝石和贵金属等,以及旅社、旅游、饮食、博
彩、代理等服务。
(三)税基
计算销项税金是应税价格乘适用税率。对进口货物的税基是进口价格加关税。
以上计征均按权责发生制,而不是按实际收付制计算。
(四)征收方法
1. 扣税法
此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其计征是,根据向顾客收取的销售税金,
减去按购买货物及劳务的进项税金后为应纳税金。由于进项税金可以抵扣,纳税
人必须取得供方的正式发票。
2. 直接增值法
此法的增值额,采用测算方法,然后乘适用税率等于本期应纳税额。适用于
小型企业或无帐企业。使用此法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直接增值法一般用于本国企业,至于按《外商投资法》经营但未发执照的外
国际包商也可适用。因为他们不具备适用扣税法所,应有的会计和发票条件。
(五)登记
凡应税单位或个人,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办理增值税登记。企业的分支机构及
代销店也须另行登记,并办理税收申报。
(六)申报纳税
纳税人按月申报,并于次月10日前呈送报表,25前把应纳税款交库。
(ggsx990108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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