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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韩国订立税收协定议定书 日期:1999-02-26
【新税网北京02/26/99信息】 1998年11月6日,荷兰与韩国签
署了税收协定议定书,对两国1978年10月25日签订的税收协定作了修订。
1978年协定允许韩国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按10%或15%征
收预提税,荷兰的居民实体就其来自韩国的股息、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在韩所缴
预提税,在荷兰均可抵免。按照《韩国引进外国资本法》在韩减免的预提税,也
可按协定给予饶让抵免。但须符合以下条件;就股息而言,只适用于荷兰实体持
有在韩公司股份25%以下者;就利息而言,而适用于至少7年的货款;就特许
权使用费而言,只适用于除版权以外者,饶让抵免标准:股息预提税认定为15
%;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则以实际征收的税额,按规定公式翻算。
认定书规定:饶让抵免条款只适用于2004年1月1日以前。凡在200
3年12月31日以后支付的股息、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或该项支付系涉及以
后时期者(不论实际何时支付),均不再适用。另外还规定了许多防止滥用条款。
议定书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ggsx990108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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