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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发展趋势 日期:1999-02-23
【新税网北京02/23/99信息】 一、遗产税和赠与税不会取消或被取代
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对私有财产征收的税种,只要私有财产制度或国家承认私
有财产的存在,就会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至于是否会将两种税并为一般所得税,
其可能性极小,一是遗产或赠与所得不同于一般所得,有不劳而获性质,应课以
重税。二是遗产或赠与所得具有偶然性、临时性和不规则性,如放在一般所得中
合并课税,必然在税制结构设计、课征制度等方面提高要求,使税制结构更复杂,
与税制简化趋势不符。三是遗产税的历史悠久,赠与税作为补充,要想停征,短
期难以成功。
二、税率设计趋向简化、兼顾公平
税率是关系到纳税人税负和国家税收收入的核心,其设计和变动将更为谨慎。
预计今后各国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以超额进税率为主,一般在6个级次左右,发展
中国家还会少至2-3个级次。发达国家的最高税率在50-60%左右,发展
中国家在40%左右。另外,除采取累进税率兼顾公平以外,按亲疏程度不同税
率的办法也将推行,以保证符合公平税负和应能课税原则。
三、两税将可能逐渐转为地方税种
为公平财富分配,多数国家将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中央税种,但长期以来这
两税收入少、成本大,投入人力多,且近年来各国到较重视地方税体系的发展和
调整,其它财产课税税种又多是作为地方税种,从调动地方积极性、便于征管考
虑,将其作为地方税种为好。
四、两税配合问题将有新的突破
各国多年来到在寻求解决两税配合问题。九十年代后,从简化税制、减少征
收阻力等方面考虑,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将会有新的突破。表现为:发达国家今
后可能倾向于类似美国的做法,将两税的税率合并;发展中国家可能将两税归一,
即不单设赠与税,将生前部分赠与并入遗产中一起征收。尤其是刚开始征收的国
家,这种办法较为简便。
五、两税的征管进一步加强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逃避税问题,一直是使各国税务机构头痛的难题。从发展
趋势来看,发达国家重点是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工作,包括加强对各评估机构的
管理,避免与纳税人合谋避税。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规定,如对信托财产部分
课税,不允许用于政治目的的捐赠免税等。发展中国家征管工作的改进,将侧重
于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纳税意识;鼓励纳税人自愿申报,实行象韩国那样的主动
申报税收抵免办法,改进财产评估办法,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人
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建立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调机制。
(lncs990142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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