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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灾区免税新规定 日期:1999-02-04
【新税网北京02/04/99信息】 1994年哥伦比亚帕埃斯河(Pae
zRiver)发生严重水灾,该国政府在1995年制定了《帕埃斯法》,其
中包括在灾区新建企业的免税规定。最近,该国政府对本项免税规定进一步完善,
内容如下:
一、凡在政府列举受灾地区的新办企业,从事农业、饲牛业、商业、工业、
旅游业、出口业、矿业(除开采碳氢化合物外)的,可享受本项免税。
二、上述企业在1999年6月20日前创办的,免征所得税10年;在1
999年6月20日后至2000年11月17日前创办的,其所得税减半征收
10年,以上减免均从投产之日起计算。在减免税期间的股息分配及利润免税。
三、上述新办企业进口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原料等免关税。
(zsb99020304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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