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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税收妥协让步导致的负效应 日期:1999-02-03
【新税网北京02/03/99信息】 80年代末,日本政府为顺利推行增值
税,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妥协让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给经济造成
了一定的负效应,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日本增值税。
一、对发票的使用不具有强制性,使偷逃税有可乘之机。增值税有两种计算
方法即发票法和扣除法。采用扣除法,公司发生的增值额可以通过从销售收入中
扣除费用(包括资本投资〕来计算。既然增值税是对这部分增值额计征,就象公
司所得税一样,发票就不是必需的了。采用发票法就销售金额计算税额,再扣除
前一环节已纳的税款。在单一税率下两种方法计算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当实行多
档税率时,其结果是不一致的,发票法可以消除生产过程中累计的税款,而扣除
法不能。
从管理的角度说,扣除法比较简便,事实上对于诸如日本等以所得税为主的
国家来说更简便,公司所得税的申报可以逐渐适用于增值税的申报。在该方法下,
就依法纳税和合理避税问题,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是一样的。发票法可以揭示出
更多的关于生产成本费用信息,同时公司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递交发票而获得尽
可能多的信息而受益。因此在单一税制下增值税的两种计算方法的区别可以归结
为能否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
日本实行单一税率,两种方法可以任意选择。在大型的,也就是公开上市的
大约一千家公司中,依法纳税并不是一个问题。但是扣除法却给中小型企业以偷
逃税可乘之机。
二、日本增值税对中小型企业过分的优惠待遇,使消费者利益受损,生产者
获意外之财。虽然增值说不会导致生产扭曲,有竞争力的公司能够将增值税转移
到下一生产环节,但是由于无效率的经济业务活动不能把增值税转嫁给消费者,
小型企业仍然非常坚决地声称,增值税将会破坏生产和分配中的最薄弱环节。面
对着严重的预算赤字,政府与中小型企业间相互妥协的结果是大量的优惠待遇出
台:
1)流转税免征额规定得很高。如30万日元(约3000美元)
2)营业额在3000一5000万日元的企业,可以争取简便的计税形式,
从而享受税率上的优惠。
3)营业额低于6000万日元的公司适用低于3%的低税率。
4)免税企业可以将其3%的额外税负计入销售价格,并将该项收入据为已
有,并不因从消费者那里获得一项消费税收入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5)从免税企业购得的中间产品的企业,可以将其产品看作是从非免税企业
购得的。这样他们可以从销售中完全扣除来自免税企业的货物。
如此明显的减免优惠竟然成为日本引进增值税的必要条件,1991年企业
总数为600万家,其中63%的企业免税,这些免税待遇如此被随意给予,其
结果是:消费者利益受损并向生产者支付一笔费用,生产者却获意外之财。
三、单一税率并未达到公平目的却产生累退效应。增值税就其本质而言是对
消费课征的比例税。标准的一档税率是其“中性”特征的体现,不仅有利于公平
竞争,对税收征管的高效、简便也至关重要。由于低收入者消费开支占其所得的
比重远高于高收入者的这一比重,因此单一税率易产生累退效应;同时,不同商
品供给弹性不同,课征单一税率会使商品间的比价课税前后不同,易产生效率损
失。
1989年税改,日本采用3%一档税率,除了对公共提供的医疗服务,从
小学到中学的费用以外,对包括食物在内的大部分货物,其税率都是统一的。虽
然只有3%,但其累退性是不变的。穷人的消费倾向比富人高,税收负担与消费
又是成比例的,相应地穷人支付的增值税占其收入的比重高于富人的,这是实行
单一税率必然的结果。
日本增值税特点的形成有其必然的原因。80年代末期的经济增长复苏,实
质上是幸福的白日梦想。小型企业和农业手工业者的既得利益现已受到严重冲击,
生产效率又一次成为促进潜力增长的关键因素。这种情况下,正确的税收政策导
向至关重要。收入税负沉重是日本税制体系的一个主要问题,直接税占税收收入
3/4之多,累进率很高的税制结构使税收收入额增长率高于收入的增长率,边
际税率在800万到1000万日元范围骤然上升达45%或更高。于是198
8年税改开始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并努力使税源从所得税基转向消费税基。经过三
任首相的努力,干1989年4月1日增值税被正式提出。这是日本政府对中小
型企业相互妥协的结果。
日本经济一直处于国内外的重压之下,为缓解压力,更有效的分配体制和更
有竞争力的价格机制是其必须争取的重要目标。但是在努力争取更有效的内部分
配的经济领域,“姑且把税收收上来”的政策导致税改带来了一定的负效应。在
我国新增值税推行的过程中,也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为避免不利后果的出现,
日本的经验教训是值得深思的。 (swsw981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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