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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工薪税的发展与演变 日期:1999-02-03
【新税网北京02/03/99信息】 加拿大工薪税体系的构成
工薪税(Payroll Taxes)是加拿大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它由联邦
和省政府分别开征。该税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即:失业保险费、加拿大或魁北克
养老金计划交款、工人补偿金和省保健税或成人教育税(实行于魁北克,马尼托
巴,安大略及纽芬兰等省)。其中,失业保险费和加拿大或魁北克养老金计划交
款向雇员和雇主征收,而工人补偿金和省保健税或成人教育税则仅向雇主征收。
1.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开征于1940年,由联邦政府向雇主和雇员征收,所筹集的资
金用于失业保险计划。该计划采取自筹资金制度,其收费率以法定比率为标准每
年确定一次,法定比率则根据近三年期计划的平均费用水平来确定。实际执行中,
若失业保险帐户上累积出现赤字,则实际收费率要高于法定比率;若预计失业保
险帐户上出现盈余,则实际收费率会低于法定比率。
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往往会反映出雇员每周工作时间及收入情况。
比如,1994年的失业保险制度反映出雇员每周工作至少15小时,并至少取
得156加元的全部工资及薪金的情况。每个雇员每周最高可保收入(即最高投
保限额)为780加元。该计划中每个雇员支付的收费率为可保收入的3.07
%,年最高保险费的最高可保收入为1245加元。雇主支付的比率为雇员的1.
4倍(即,雇员可保收入的4.298%),年最高保险费为1743加元。
2.加拿大或魁北克养老计划缴款
该项缴款开征于1966年,联邦政府或魁北克政府向雇主和雇员征收,以
满足加拿大或魁北克养老计划的资金需要。其收费率由财政部门按精算比率每五
年进行调整。1994年,按行业平均工资34400加元确定了每个职工的最
高退休金收入,然后按最高退休金的10%(即3400加元)进行减免,因此,
最高可保收入为31000加元。雇员与雇主分别按其工资或薪金2.6%的相
同比率缴款,年最高缴款额为806加元。私营企业主按退休金收入5.2%的
综合比率同时为雇员和雇主缴款,年最高缴款额为1612加元。
3.工人补偿金
该项缴款是雇主为满足工人补偿计划的需要,以工人补偿金的形式向省政府
支付工薪税,该计划由省工人补偿委员会负责。加拿大工人补偿制度最早可追朔
到1910年前后。安大略是第一个于1914年通过工人补偿立法的省.到1
918年,加拿大的其他九省中有六个省都建立了相应的立法。1919年,加
拿大工人补偿委员会协会成立,负责省级工人补偿金制度。
工人补偿制度是根据不同的行业部门接不同的责任以及补偿的程度确立的,
它对从事具有不同风险工作的工人,交纳的费用都有差异。这种方法除了爱德华
王子岛、内华斯克亚及西北区外,在所有的省都适用。雇主也可按不同的标准把
工人从事的行业分为不同类型。
4.省保健税和成人教育税
加拿大的魁北克、马尼托巴、安大略和纽芬兰等省都向雇主征收工薪税以满
足保健和成人教育制度的资金需要。
魁北克是1970年第一个开征此税的省,此后马尼托巴于1982年,安
大略和纽芬兰于199O年也相继开征了该税。1993年,省保健税和成人教
育税的法定基本税率安大略为1.95%,税率最低,魁北克税率最高,为3.
75%。除魁北克外,各省对小型企业还通过降低实际税率的形式进行减免。该
税的实际征税范围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它包括所有私营企业的雇主,非盈利部门,
准公共部门和公共部门。有些省还实行特殊形式的减免优惠。比如,魁北克对国
际贸易和金融部门实行免税,纽芬兰对资源再生部门(渔业、林业和农业)实行
优惠税率。
上述四省从保健税和成人教育税中取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1993年,该
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魁北克最高,为11.9%,纽芬兰最低,为4.8%。
在马尼托巴、安大略和纽芬兰等省,这种税在财政收入来源中占第四位,在魁北
克占第三位。
加拿大工薪税的发展
自六十年代以来,工薪税在全国及各省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具体可通过下
列指标体现:
1.每位职员的工薪税
自60年代以来,加拿大对雇员和雇主征收的工薪税增长迅速。按1993
年的不变价格计算,每位职员所交纳的工薪税从1966年的平均803加元增
至1993年的3273加元。在不同的省份,每位职员的平均工薪税有所不同,
1993年,魁北克和安大略较高,分别为3750加元和3600加元,爱德
华王子岛和萨斯喀彻温较低,分别为2170加元和2000加元。
2.工薪税占GDP的比重。
工薪税占GDP的比重也呈上升趋势。从全国来看,雇员和雇主所交纳的工
薪税占GDP的比重从1966年的2%,上升到1993年的5.8%。当然,
各省间也存在差异。1993年,工薪税收入占GDP的比重,魁北克为6.9
%,安大略为6.1%,阿尔伯达为4.2%,萨斯喀彻温为4.1%。
3.工薪税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
从工薪税收入占联邦和省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看,1966年,对雇员和雇
主征收的工薪税收入占联邦和省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为7.7%,1993年上升
为14.1。在某些省,工薪税是省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比如,1993年,
安大略省的工薪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16。9%,魁北克省为15.9%,萨
斯喀彻温和爱德华王子岛分别为9.4%和9.2%。
4.工薪税的有效税率
由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工薪税各组成部分的税基不同,因此,其法定税率也
很难进行比较。对于联邦税率而言(失业保险费和加拿大魁北克养老计划),其
法定税率适合于各种程度的职员。并且所纳税额只限于应税范围内的工薪部分;
低于最低减免额或超过最高应税水平的部分都不纳税。然而,省级税收(工人赔
偿金和保健税或教育税)却是以雇主及其所赔偿的工薪总额为税基的,而不论每
位工人的收入如何。税基包括所有联邦应纳税的个人收入,如工资、薪金、加班
补偿费、假期工资、佣金和奖金,以及扣除雇主对雇员个人养老计划缴款后的所
有福利金。
为了便于对各省工薪税情况进行比较,加拿大的经济学家提出了工薪税的有
效税率——即各省工薪税收入总额与工资薪金总额之比。这样,工薪税各部分的
税基就基本相同了。
就加拿大总体而言,工薪税的总有效税率从1961年的2.1%提高到1
971年的3.9%,1981年为6.5%,1993年为11.6%。有效
税率提高的原因:一是1966年实行加拿大或魁北克养老计划,二是四省开征
了保健税或教育税,此外还有现行税率增加等原因。当然,工薪税的每一部分以
及各省间工薪税有效税率增长的程度都会有所不同。
加拿大工薪税的比较
1.工薪税构成的比较
自七十年代中期以来,失业保险费已成为工薪税中最大的一部分。到199
3年,加拿大失业保险费占工薪税总额的比重为44.4%以上。1961年至
1993年间,失业保险费也是工薪税四部分中增长最快的。失业保险费的有效
税率从1961年的1.4%提高到1990年的3.7%,到1993年达5.
2%。这种发展趋势反映了各种失业保险改革以及经济周期的情况。其发展可分
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2年失业保险法修正后的时期,第二阶段为198
1一1982年经济衰退时期,第三阶段为1990一1992年经济衰退时期。
不过,在经济扩张时期税率也没有明显的下降。
从1966年至70年代中期,加拿大或魁北克养老计划曾一直是工薪税中
的最主要部分,七十年代中期以后,开始位居第二(1993年,这部分占加拿
大工薪税总额的比重为28.0%)。在此期间,加拿大或魁北克养老计划缴款
的比率变化很小,从1966年的2.4%逐步降为1973年2.0%,到1
985年又恢复到2.4%,1993年上升到3.3%。
1989年以前,工人补偿金在工薪税四项内容中位居第三位,但自199
0年以后,该税逐步成为税额最小的一项(1993年占加拿大工薪税收入的1
3.3%)。长期以来,工人赔偿金的有效税率一直是稳定上升的。1961年
为0.7%,1975年为0.9%,1993年为1.5%。
近年来,保健税或教育税在工薪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四省所交纳的教
育税或保健税已超过了工人补偿金,位居第三位(1993年占加拿大工薪税总
额的14.3%)。保健税或教育税的有效税率也有大幅度提高,从1989年
的0.8%上升到1990年的1.6%。
2.各省工薪税的比较
1993年,魁北克省是工薪税有效税率最高的省。对于每100加元的工
资和薪金而言,魁北克的雇员和雇主向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支付14加元的税款,
以筹集失业保险、魁北克养老计划、工人补偿金和医疗保健所需资金。纽芬兰需
交12.1加元,马尼托巴交纳11.9加元,安大略交纳11.7加元。西部
各省的税率最低(1993年,阿尔伯达工薪税为工资薪金的9.4%,不列颠
哥伦比亚为9.5%,萨斯喀彻温为9.7%)。各省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较
高的工人补偿金的比率形成的(魁北克、纽芬兰和安大略约为1.7%,而其他
省多数为1.2%),实际上是魁北克、马尼托巴、安大略和纽芬兰都拥有保健
税或教育税。魁北克工薪税的有效税率最高主要是因为其保健税或教育税的有效
税率高达3.6%,而其他三省则仅为1.8%。
3.工薪税总有效税率的比较
从总体上看,失业保险金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工薪税有效税率大幅度提高的结
果,70年代总体税率提高53%,80年代为42.7%,自1990年以来,
这一比例约为76%。80年代加拿大或魁北克缴款的比率提高16.3%,1
990年以来提高19.3%。70年代,工人补偿金比率提高23.8%,8
0年代为12.2%,进入1990年以来,提高幅度仅为1.7%。70年代
保健税或教育税增长的幅度为24%,80年代为28.8%,但从此以后,基
本维持在3.1%的水平上。
尽管各省在工薪税结构上的变化存在较大差异,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失业
保险金的有效税率居各省工薪税的首位。1961年至于993年间,在未实行
保健税或教育税的六省中,失业保险费的交纳占工薪税的一半以上,在实行保健
税或教育税的四省中,有三个省的失业保险费占工薪税的比例达到近40%(魁
北克为32%)。近年来,失业保险费使各省工薪税提高的幅度更大。80年代,
在未实行保健税或教育税的八省中,失业保险费提高的比例为70%,而在实行
保健税或教育税的四省中,失业保险费约为1/3。90年代以来,除纽芬兰以
外,各省失业保险费的比率提高了70%至80%。
4.国际比较
根据OECD的统计资料表明,1993年加拿大由雇员和雇主交纳的工薪
税占GDP的比重为5.9%。这一比例在西方主要七国中是最低的:英国19
93年占的比重为6.0%,美国为8.7%,日本为9.8%,德国力15.
1%,意大利为17.7%,法国为19.6%。同时,加拿大的这一比例也低
于OECD各成员国平均10.2%的比例,还低于欧洲OECD成员国平均1
1.6%的比例和欧共体成员国12.4%的比例。1993年,在OECD的
22个成员国中,加拿大的工薪税列倒数第5位,仅列在丹麦、冰岛、爱尔兰和
土尔其之前。 (swsw981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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