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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税制、税务管理及其启示 日期:1999-02-03
【新税网北京02/03/99信息】 (二)新西兰的税制
新西兰的税法由联邦国会制定,并由财政部作全面管理,税务总局解释与
实施。新西兰实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附加福利税、商品
劳务税、土地税、金融机构税、关税等。各税种的具体情况除在税率方面有所不
同外,与澳大利亚类同,在此就不做过多的解释。两国的税务管理
为了确保税法的顺利实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各级政府十分注重税务管理,
税务机构在执行税收征管任务时不受任何行政政府部门的干预。其税务管理具有
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征收管理现代化
澳、新两国税收征管普遍采用计算机管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后,税务部
门主要是凭借电子计算机对纳税人的申报表进行审核、征收和缴库。澳、新两国
税务部门的微机与财政、银行、邮电部门都是联网的。其征税信息系统主要程序
是(1)登记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如名称、地址、电话、银行帐号、营业规模等。
(2)进行评税、征收和缴库及主动处罚。(3)确定纳税方式。(4)帐户管
理。(5)债务清偿的检查,主要是对过去税款的清查。(6)税务检查。(7)
税务特殊情况的处理。(8)信件的处理。(9)纳税记录等等。通过计算机的
应用,有效地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如澳大利亚的西澳洲只有一个税务部,
有223名税务人员,但年征收的税款达20亿澳元,每收100澳元税款只需
税收成本0.85澳元。
(二)税务审计规范化
澳、新两国的税务署、州一级税务部门一般设有税务检查机构,主要职责对
未能依法缴税者进行审计。审计有几种形式,有些可以通过信件和电话进行,而
另一些则采用面谈的方法。如果审计在合作友好气氛下进行,双方都会有益。如
果纳税人采取不合作的态度,税务署、州税务部的审计员可以借助国会授予他们
的权力完成审计工作。这些权力包括:审计员有权不受限制地进入所有建筑物、
地点;有权获取任何文件:有权复印或抽取任何文件。依据法律,在这些情形下,
纳税人必须为审计人员提供适当的协助。审计员也可能要求纳税人提供他人的收
入情况或评税资料。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问题,税务部门对纳税人
依法进行处罚。如澳大利亚的税务处罚分为欠税处罚和少缴税款处罚。欠税处罚
是指税款计算准确并按时申报,但不按时缴纳税款的处罚,一是征收滞纳金,二
是罚款最高不超过所欠税款的8%。少缴税款处罚一是与欠税一样征收滞纳金,
二是处于少缴税款总额200%的罚款。对伪造或隐瞒身份,防碍税务人员工作,
拒绝回答或不接受税务部门检查等情况严重的,税务部门可要求法院对违反税法
的个人实行法律制裁,一经查实,将处以10万澳元以下罚款或10个月监禁,
两罚并用。
(三)纳税服务社会化
澳、新两国税务部门积极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是每年都定期或不
定期的为纳税人印发大量的精美的免费税法宣传资料。如“纳税指南”、“报税
指南”、“申报说明”、“如何计算纳税软件”等。内容非常广泛,如纳税人如
何与税务联系,怎样简化税务事宜,怎样保管纳税资料,如何计算所缴税款等。
二是采取固定咨询服务与网络咨询服务并举的方法为纳税人排难解惑。税务署、
税务部,一般都有十多个税务咨询电话,直接为纳税人查询、解答一般的纳税事
宜;同时设有咨询台,负责采访人员的咨询服务。税务部门的电话咨询台在任何
电话号码本和税务宣传册中都可以查到,咨询电话二十四小时服务,有的还设有
翻译,方便不同人和不同语言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需要,税务部门还开设免费
传真来收集纳税人的书面意见。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在互联网上以多种文字输入税
务法规,使纳税人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有关资料。三是提供税务代理和税务援助。
澳大利亚税务部门的许多新的政策规定,往往通过税务代理人的率先理解、接受
而得以贯彻落实。一部分代理人、协会等还编印通俗易懂的税法宣传册供纳税人
学习。为解决低收入而又需要税务帮助的纳税人的困难,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实施
了税务援助,即一项免费及保密的服务,参加税务援助的义务人来自不同的社区
背景,有些是成立当时的社区组织成员,他们意识到社区的需要;有些来自专业
的金融顾问,他们认为税务援助是他们目前所提供服务的自然延伸;有些是已退
休但希望加入志愿服务的工作人士,税务部门负责所有税务援助的义务工作人员
提供培训。
启示和借鉴
(一)在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加强研究和适应国际经济、税制的发展变化,
不断调整、改革我国税制,尤其是地方税制,是一种必然的选择。近年来,我国
税制改革取得明显的成就,但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如个
人所得税,澳、新两国都采用综合税制,而我国仍实行缺乏公平性,又容易导致
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的分类税制。我国必须摒弃分类税制,尽早选择在世界上占
统治地位的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并规定以年度为课征期,把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
扣除法改为当前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因素扣除法”;公司所得税,在澳、新两
国国内无论什么企业都适用同一税制,且基本上对公司没有什么优惠照顾。而我
国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时存在两套所得税制,且外资企业优惠政策较多,这不
符合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的“国民待遇原则”。我们应借鉴两国的经验,引进
外资应在国民待遇和优良的投资环境上多做文章,而不应盲目实行优惠政策,把
好处拱手送给别国,因为优惠政策企业本身未得到好处(外国投资者还要交税),
自然不能从根本上调动企业内在的积极性。从投资导向的角度看,税收优惠是目
光短浅的政策;土地税在澳、新两国都开征,而在我国对内资企业实行土地使用
税,对外资企业实行土地使用费,这是不规范的。我国应尽量避免对外资企业实
行收费,尽早统一土地使用税,改对外资企业收费为征税。
(二)强化地方税收功能,协调两个“比重”。目前我国政府收入与澳、新
两国比较,不仅中央税收占GDP的比重过低,而且地方税收所占比重也不算高。
因此,应借鉴上述两国好的做法,在强化中央税收的同时,也要考虑强化地方税
收增收的能力,应当允许地方政府有针对性地开辟税源,即对带有明显区域特点
的税种,如城市建设税、社会福利税等的开征立法权下放给地方;对一些地方税
的征收范围、税率等的确立下放给地方。当然这一权力应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取
消一些地方政府的收费项目。
(三)征管法制化、现代化与征管水平的提高。澳、新两国税收征管,具有
强化税法宣传和纳税教育;征管制度比较完善;税收执法权和完善的行政司法协
助功能;严厉的执法处罚措施等特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新税
制的实施,使税收征管形式、信息结构等都相应发生了变化。借鉴两国的经验,
在新征管模式确立的基础上,关键在从严执法方面做文章。一是抓紧修订《征管
法》,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纳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强化政府行政的协助,尤其要
突出公、检、法部门,金融、财政部门的配合义务,保证税收检查、税收解缴、
税务稽查以及税务案件处理的系统性和效率性。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
真正把税法宣传作为征管工作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建立专项宣传经费,确保宣传
效率,使税法及时晓之于民。三是加快提高征管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为纳税人的
服务质量。纳税申报重在方便快捷,没有计算机装备水平的提高和布局合理的办
税场所是无从谈起的。只有实现计算机对征管全过程的有效监控,才能节约税收
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同时,纳税申报方便快捷,更离不开服务质量、服务水平
上。因此,在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应注重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和提
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多做文章。四是突出处罚的严肃性。这是从严治税的关键。
相对纳税人而言,主要体现在从严惩处,否则依法治税只是空话。目前我们应借
鉴国外的办法,抓重点案件和重要纳税人的违法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并利用新闻
媒体作用,扩大宣传效果,以强化两个概念,一是税务部门有能力查处违法违规
案件。二是如果违犯税法,代价是高昂的,以消除个别人的侥幸心理,完善税收
法制体系与严肃有效的税务执法。 (swsw981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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