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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财政协会第51届会议看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的动向 日期:1999-02-03
【新税网北京02/03/99信息】 国际财政协会(以下简称IFA)第51
届大会于1997年10月19日在印度新德里召开。这是IFA第一次在亚洲
举行会议,有56个国家的近800名代表参加。
本届会议主要讨论了跨国提供技术所得的税收,投资基金税收与OECD税
收协定范本的修改问题,其中,跨国提供技术所得的税收,也涉及OECD税收
协定范本条款的修改,可以说,主要是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更新问题。
跨国提供技术所得征税
10月20日,会议正式通过了涉及跨国提供技术所得征税的一个决议。
正如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12条所反映的,古典的国际税收原则在适用
于跨国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获取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规定同适用于跨国提供工
程服务与其它服务的税收规定之间划了一条明显的界线。来自转让知识产权的所
得处理为一种特许仅使用费,在来源国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提供服务的所得,则
在服务提供者居住国征税。
当前,大多数跨国提供服务,不单纯是专利权的转让,还包括很重要的非专
利的专有技术转让,以及为不断改进,更新与重造专利产品提供工程或其它服务。
IFA关于跨国提供技术所得征税的决议是企图减少双重征税的可能性,因
为当来源国(指输入技术的国家)与居住国(指技术与服务输出国)就同一项技
术转让同时征税,就会发生双重征税现象。决议中避免双重征税的建议包括:减
低来源国预提所得税,灵活的税收抵免,以及超出税收抵免数的结转与前移。决
议还建议来源国应准许技术提供国在来源国选择一种以净利润为基础的税收(作
为技术提供者在来源国通过一个常设机构经营)以代替在提供技术国家按总收入
额缴纳预提所得税。
关于专有技术,技术服务与专业服务的转让,决议强烈要求OECD制定区
分专有技术,技术服务与其它服务间的准则。它指出:“技术服务所得不适合由
来源国以总收入额为基础征收预得所得税。”
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修改
本届会议分设了5个专题讨论组。A组由德国K·瓦格尔教授主持,讨论的
议题是:“OECD税收协定范本——1997年及以后。”在A组讨论会上,
传达了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关于税收协定范本及其汪释计划修改方案概要,
OECD秘书处的丁萨瑟维尔先生介绍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电子商业问题;
·常设机构的条件问题;
·税收饶让抵免问题;以及
·同非OECD成员国对话问题。
关于电子商业(特别是通过因特网),美国财政部P.布朗夫人和比利时L
·德·布罗先生都提出,一个计算机的伺服器(a server)能否构成常设机构?
出让能复制的数字印刷品是否成为一项销售或一次服务?在这方面,小组建议,
IFA与OECD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特别因为当前不少从事电子商业的公司
转移其经营到避税港。
关于常设机构的条件,重点是,提供某项服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问题。挪
威A·斯卡教授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就常设机构的基本条件作了说明,并
指出有的子公司可能弄成常设机构。对这个问题,没有一定的结论。
在讨论会上,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们强烈要求技术输出国家准许发展中国家根
据其来源国税收管辖权所给予的特别税收鼓励或免税,得到税收饶让抵免。由于
美国是税收饶让抵免的主要反对者,会议未能作出规定。
在IFA会议以后,1998年上半年,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对税收饶
让抵免问题向理事会提出一份研究报告。委员会研究了国际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
饶让抵免条款产生的后果,认为这些条款对投资与接受投资的两个国家,都会给
税收筹划与避税提供机会。研究报告建议,各成员国应将税收饶让抵免仅给予经
济水平特别低下的国家。据传,OECD理事会将采纳这个建议。
在讨论会上,萨瑟维尔透露,OECD已在巴黎批准了OECD税收协定范
本的一项修订本。修订本修改了前言中两段文字,明确范本在同非OECD国家
谈判协定时所起的作用以及范本条款注释的任务。
其它的变动有:改变第1条受益范围的限制;改变第9条,考虑了关于转让
定价的准则;修改第12条,不要求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受人即该项特许财产的受
益人;改变第16条与第19条,明确实物购成“薪金、工资与其它报酬”。还
根据捷克、波兰、韩国以及其它新的OECD成员国的意见,修改了一些注释。
萨瑟维尔宣称,这个修正的税收协定范本是OECD收集17个尚未参加的
国家对范本的意见后作出的修改。他认为,这在OECD是一个很重要的发展。
他说:“这是第一次弄清楚非成员国是怎样看待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为
此,萨瑟维尔主张现在的税收协定范本应改为两卷本,以便同这些非成员国谈判。
此外,1992年以后OECD一些报告可附于第2卷。
萨瑟维尔同时指出,OECD税收协定范本将适用于俄罗斯和中国。
OECD工作组考虑的问题
在讨论会上,萨瑟维尔还介绍了OECD所设立的避免双重征税工作组正在
进行的工作计划。这个工作组负责检查新出现的国际税收问题,以便更新OEC
D税收协定范本。
在讨论会上,萨瑟维尔向与会代表分发了一份文件。该文件除了介绍OEC
D与财政事务委员会组织情况外,着重叙述了上述工作组现正考虑的一些问题,
包括:
第2条(税种范围)应列社会保障税;考虑所列税种是否完全,解释是否
恰当。
第5条(常设机构)中“固定”这一词含义是否准确;哪种情况可以称为
“经营场地”,怎样说明建筑工地与建筑或安装工程;准备性或辅助性如何认定,
以及代理人作为常设机构的问题。文件中透露,已设立一个特别工作组专门研究
因特网的问题。
第12条(特许权使用费)。在第10条与第11条阐明了受益人规定之后
可望对第12条作同样的修改。文件指出,工作组正在考虑,为使用或有权使用
计算机软件各种形式支付的处理,是否需要在注释中加以说明。
第13条(资本利得)。有些国家提出修正第13条,使从船舶与航空与所
获取的利得可以适当地分配给未经营的所有人。这个修正可以写进文本,也可以
列入第22条(资本)的注释中。
第14条(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已设立一个工作组专门研究第14条中独
立个人劳务所得应否改按第7条处理为经营利润等问题。
第18条(养老金)。由于各成员国长期存在养老金制度的不同,因而对养
老金按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征税,而这些支付又得按双边税收协定处理。对这个问
题,应进行研究。
总的方面,在国际公法和成员国国内法双重法律下,范本注释的法律地位值
得探讨。
最后,文件指出:“第1条注释关于协定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的问题,讨论
的结论是,在这个领域,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津是如此的分歧,难于对所有问题作
一个综合性的解决。现已成立一个工作组专门研究怎样将合伙企业与财务上透明
的实体在协定中加以处理,看能否对有些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swsw981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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