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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瓦多对工商业免税区的新规定 日期:1999-02-02
【新税网北京02/02/99信息】 1998年底,萨尔瓦多政府公报刊载
了新制定的《工商业免税区及保税仓库的一般规定》,对设在该区企业实行以下
税收优惠,主要是:
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料等免征关税及有关各税。
二、在经营期内免征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
三、转让不动产免税。
四、以上优惠适用于从事生产、销售或服务(含出口服务,仓储、打包等)
的企业,但不包括旅社、旅行社、金融业,以及汽油和天然气开发及炼制等。
(zsb99020104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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