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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日期:1999-01-26
【新税网北京01/26/99信息】 一、日本。日本税法规定,采取申报纳
税的纳税人必须在下一年度的二月15日以前完成纳税申报。日本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中,包括营业所得纳税人,农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他事业所得纳税人和其
他所得纳税人。其他所得纳税人占全部申报者的60%左右,是纳税人中的主体,
其中半数以上为薪金所得者,实行确定申报。
有三种情况可不申报纳税:1.个人所得低于税法允许的扣除额;2.所发
生的所得税额低于对股息的抵免额;3.退休所得中所缴纳的预提税额,能满足
该年度的纳税额。
二、印度,印度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是年收入超过免税界限的所有纳税
人,必须要向税务部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申报包括二种方式:
1.自愿申报方式:纳税人必须在核税年度的6月底以前或在从去年底后的4
个月内,以两者中较迟者为限,提交申报表;2.在收到催交报表的通知时递交
的申报,税务官员依据通知,要求纳税人在30天有效期内提交申报表。
假如不按上述两种方式提交申报,则必须在核定税款之前提交申报表,发现
有错则可在核定税款之前再递交一份修正的申报表。
纳税时间方面,自我核税方式必须在递交申报表前支付税款。定期核税方式应
于核税后在催交通知下达的35天之内缴清税款。
三、新加坡。新加坡税法规定,居民和非居民都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居民用B
式申报表申报,应税来源的所得税必须填报。非居民用M式申报,非居民中未申
请任一种双重征收减免,则仅申报其新加坡境内取得的所得。如果申请了双重征
收减免,则必须把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包括进去。同时,还规定雇主必须用IB
SA式申报表报告其付给雇员的报酬并提交税务部门。
所得税申报表由所得税税务官送发给全体个体居民和非居民应纳税义务人。
须在申报表发出21天后填好并到所得税署备案才行。纳税人如果未能在3月1
日前收到表格,他则应在4月14日前申报该项表格。而新到达者须在一个月内
通知税务署,税务署可以延长申报的时间。(zsb99012003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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