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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有害的税收竞争 日期:1999-01-26
【新税网北京01/26/99信息】 1998年4月,在经合组织(OEC
D)财政部长会议中,针对利用避税港和税收优惠导致有害税收竞争,与会者提
出了一项治理意见的报告。题为:全球性的一项紧迫问题一一避税港及税收优惠
带来的恶果。
报告认为,由于利用避税港或税收优惠导致有害的税收竞争,从而引起税基
受损,各国政府对此切勿袖手旁观。有害的税收竞争产生贸易和投资的跨国流通
障碍,因此各国要通力协调,加强治理。
报告对避税港和有害的税收优惠的判定标准加以界定,并提出治理有害税收
竞争的19顶建议及治理有害税优惠的6项准则。
对避税港的界定标准:一是不征税或只是名义上征税,或使在该国的非居民
能够规避居住国的税收;二是和其他国家的税收资料交换存在法律或实务上的障
碍;三是税收法律、法规及征管规定缺乏透明度;四是对从事经营范围无实质性
规范条件。
不愿意在国际间交换税收资料,加上法律缺乏透明度,因而为逃税、洗钱等
刑事犯罪提供方便,也不利于税收执法。
对有害的税收优惠的判定标准是:一是对某些所得实行低税率,或实际上的
零税率;二是征税中背离本国核税(Assessment tax)原则;三
是优惠限在内部规定范围内实施;四是优惠规定缺乏透明度,不与国外交流。
关于治理有害税收竞争的建议
一、通过对国内法的单方处理。制定或加强对受控外国公司(CFC)征税
的管理;制定或加强对外国投资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来源于外国所得实行免税的
国家,因不界定所得来源导致有害的税收竞争,加以纠正;建立起国外经营和国
际贸易的资料申报和交换制度;对某些交易实行税收预先裁决(Advance
rulings)的国家,应把给予、否定或取消此项裁决的条件公之于众;遵
循OECD1995年建立的《转让定价准则》;消除向银行索取税收资料的障
碍。
二、通过双边协定的处理。加强在避税港交易资料和税收优惠规定的国际交
换;对有寄存器税收竞争导致某些企业或所得享受税收协定权利而从中获益者加
以限制,必要时对OECD协定范本的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对OECD范本注释
进行修改,明确国内规定的反避税措施必须和范本保持一致;对使用税收协定享
受利益的范围,由OECD财务委员会作出规定,供成员国在今后税收协定谈判
和研究中参考;终止同避税港缔结的税收协定;对有害税收竞争涉及的所得及纳
税人进行跨国协调(如联系培训、资料交换和配合检查等);研究对外国追查税
款的现行规定,并考虑在税收协定中加上适当的条款。
三、通过多边国际合作的处理。对治理有害税收优惠准则表示赞成的成员国,
建立一个执行此项准则的《论坛(Forum)》;该《论坛》应在一年内召开
第一次会议,并提出避税港名单;同避税港在政治、经济等方面有特殊联系的国
家不支持其有害的税收竟争;由OECD财务委员会制定出贯彻本建议的一整套
指导原则;同非成员国对话,促进他们使用本项建议及准则。
关于冶理有害税收优惠的准则
一是对构成有害税收优惠的新旧措施统统加以制止。二是检查现有税收措施,
判定其是否有害,并在2000年4月9日前将有害的措施列表向《论坛》申报。
三是2003年4月9日前取消上述有害措施,但规定2000年12月31日
前曾因以上措施获益的纳税人,继续享受至2005年12月31日止。四是成
员国可要求《论坛》通过检查,删除上述有害措施。五是通过《论坛》和协定对
其他国家实行有害的税收优惠进行协调。六是通过《论坛》促使非成员国支持本
准则。 (zsb99012504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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