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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取消部分税收优惠 日期:1999-06-15
【新税网北京06/15/99信息】 作为实行节俭财政的一部分,罗马尼亚
政府批准了一项国家预算法案,这项法案于1999年3月8日生效,取消了对
直接投资所给予的优惠,这些优惠政策有的是原有的,有的则是刚刚生效。
和原有的优惠政策相比,罗马尼亚企业不再享受免征关税的好处,尽管罗马
尼亚政府曾保证这些优惠政策在5年内不会变,但实际上还是没有维持5年。政
府取消的刚刚开始执行的优惠政策包括:
一、收益税。减征50%的出口货物或劳务的收益税;对投资超过50万美
元(或等值的罗马尼亚元)的新建公司减征收益税,公司利润的再投资免征收益
税。
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中并没有取消全部的优惠措施,保留的重要一条就是对在
没有优势的商业区进行投资给予优惠,免征关税。国家预算法通过后不久政府又
采取了一项新的法令:外国投资者如果按1991年的法律进行投资,其进口自
用的天然原材料免征关税,附加条件是用这些原材料所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
颁布的关税分类代码的要求,而且此优惠政策仅到1999年10月30日以前
有效。
二、广告税。企业向客户提供广告服务,可以有限度地减免广告税,这种税
的税率是广告合同价值的1%~3%(不包括增值税),具体规定由当地市政委
员会制定,委员会可自行基本在1%~3%的范围内增减。
三、财政行为。政府批准了一项应急法令,如果纳税人能够及时全面履行其
纳税义务,则可享受减征以下税种的优惠:1.收益税;2.薪金税;3.增值
税;4.天然气和石油货物税。
减征额度一般在应向国家缴纳税收总数的1/12左右,另外还规定此优惠
措施一直到本纳税年度末有效,而且减征税部分不再征税。(a990614004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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