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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富济贫遗产税 日期:1999-09-06
【新税网北京09/06/99信息】 遗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是对财产所有
者死亡后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包括对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征的遗产税,和
对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课征的继承税。遗产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目前,已在
世界上多数国家开征。
遗产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埃及时代,法老胡夫当政时,由于率兵四处征战,
消耗了大量军费,而且还耗巨资修建大金字塔,使财政入不敷出。为了筹集更多
的军费,胡夫下令对财产继承人征收遗产税,按财产总值的1/10征收。这一
税制被认为是遗产税的雏形,一直延续到古埃及灭亡。
古罗马也有遗产税。公元前40年,由于古罗马军队连年征战,急需大量军
饷,当权者就命令罗马公民在遗嘱内写明:至少将遗产的5%交给国家。公元6
年,奥古斯特斯大帝率兵征服古埃及后、将埃及的遗产税带回罗马,提出罗马公
民如果死亡必须按财产的5%征收遗产税,此收入作为士兵的养老资金。这一时
期征收遗产税,主要是筹集财政收入,满足军事开支。
近代遗产税始于1598年,当时的荷兰,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
等具体情况,设置了不同的比例税率,征收遗产税。在这之后,英、法、美、意
等国相继开征遗产税。由于遗产税偷逃现象严重,美国于1924年率先开征赠
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补充税种。目前这两种税已在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开
征。
与早期遗产税筹集财政收入的目的相比,近现代的遗产税主要是作为平均贫
富的一种手段,而财政收入的目的已大大降低。西方理论界认为:社会不平等现
象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的不平等主要源于经济不平等,经济的不平等是劳动和收
入及资产收益的差距造成的。人们的劳动能力、劳动技能、劳动强度等不同,必
然导致劳动收入的差距。私人占有经济资源的多寡不同,因而形成资产收益的差
距。这两种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着社会成员在财富占有份额上的差距。反过来说,
因财富差距而导致的资产收益的差距,进一步加大收入差距,加剧财富的两极分
化。遗产继承制不仅维持着原有的财富分布不公平状态,而且由于财富差距的世
代积累,最终形成社会贫富悬殊的进一步扩大。为了促进社会公平,西方国家首
先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少收入差距;其次通过对财产税的征收,干预和纠正
社会财富的分布状况;最后通过征收遗产税,将过度集中于少数人的社会财富,
以税收形式收取,限制财富分布差距在不同代人之间的积累。这样政府积累了大
量的收入,然后再以财政支出形式重新分配,将少数人的财富均分给大多数人,
限制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以此来达到平均社会财富的目的。西方遗产税税率
一般都相当高,爷爷留下的财产,经过代代征税,到孙子手中就所剩无几。因此
西方说“富不过三代”,就是指遗产税的这种削富功能。 (a990903004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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