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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税务界质疑企业所得税 日期:1999-08-19
【新税网北京08/19/99信息】 由欧洲和北美国家的税务界精英组成
的斯德哥尔摩集团,于1999年2月发表一篇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引
起税务界及有关人士的关注。主要论点是:
企业所得税制远远落后于形势,己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 现今企业所得税制
变得越来越复杂,其原因除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外,主要还在于:一是政治家渴
望指挥企业,并设置种种限制性规定,引导其走指定的经济方问;二是在国际间
征税中,为保护本国税基,各国都设置许多节外生枝的税收“防盗网”;三是为
消除双重征税,世界各国都制定转让定价和归集抵免等规定,控制转让定价的结
果,往往是政府主观定价;四是为了鼓励投资,各国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此项优
惠形形色色,并因此发生世界性的恶性竞争;五是为了防上逃税,包括对付公司
的税收筹划,政府费尽心机,增加了许多投入。
税法如此复杂,首先难倒了纳税人,他们必须弄清什么所得是应税的,什么
所得是免税的,什么费用是可扣除,什么费用不可扣除,如何确定所得,如何办
理申报,他们在纳税中往往因不熟悉税法而受罚,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生怕附
入法网。
税收复杂也难倒了政府,他们制定的政策在执行时往往发现连自己都无法执
行;例如各国普遍制定的转让定价规定,都以公平交易原则为标准,尽管企业都
发誓说,他们的定价都符合此项原则,但谁都知道此项定价是人为的、主观的,
与公平交易原则不相容。事实上符合公平原则的转让定价制在世上是子虚乌有的,
结果大部变成由政府来主观定价。 企业所得税制如此复杂和缺乏理性,其结果是
扭曲市场,阻碍生产和流通,抑制企业投资积极性,从而阻碍经济的增长,因此
必须彻底推翻。
企业所得税制并非神圣不可侵犯
许多人认为,对企业所得征税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且编造出种种“伟大”意
义而对它大肆吹捧,实际上并非如此,所得税的历史可追溯至200年前。当时
社会生产力低下,奴隶制度还广泛存在,社会生产的增值除供养皇帝、王公、地
主外所剩无几,谈不上什么资本积累,工薪收入者的收入只能糊口,税收是社会
剩余产品的分配,在当时情况下政府不可能把征税目标朝向个人所得,只好将工
商企业的所得作为征收对象,这是被迫的选择,并非出于什么“伟大意义”。
当今世界经济大大改观,工业化为经济发展,也为公司和个人的资本积累提
供了广阔前景,许多国家中的任何人都可办公司,都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完善的
法律、高标准的教育制度都可能创立民间财富,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大大提高的
情况下,完全有可能以个人所得税基取代企业所得税基。
从世界范围看,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但效果甚微,主要原因
是,对企业所得征税奉为金科玉律而不敢触动,一般只在原有基础上修修补补,
而事实证明,为了彻底消除上述弊端,釜底抽薪之计是废止企业所得税。
废止对企业所得征税可行且好处多
企业所得税制的祸根在于以企业所得作为税基。企业所得相对于家庭所得,
这两种所得在税收中联系密切。税收在经济循环中的流向规律是:资本从家庭流
向企业;工资(劳动)和股息(资本利得〕从企业流向家庭。社会生产的产品以
商品和劳务形式从企业流向家庭;生产中耗用的工资,也是从企业流向家庭。
经济循环中的资本流向、工资流向和商品劳务流向是相互依存并不断进行,
然而当产品离开企业时,其产出大于投入的差额便成为利润,从而成为企业所得
税税基。
另外上述差额中部分作为工资支出,部分作为股息分配也都分别成为家庭所
得的税基,但上述税基往往重复课征,例如对利润征了公司税,税后利润分配又
征股息税,其实征税到此还未结束,从家庭所得看,其后续还有继承与赠与税、
净财富税、资本利得税等等。
上述现象表明,如果不对企业所得证税,企业把所得分配为家庭所得,政府
也可以从后者所得征税,所以不以企业所得为税基,对税收管理来说是不会有漏
洞的。再者瑞典全国的税务人员,从事企业税收的占70%~75%,而此税的
比重只5%~6%,因此废止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不大,而且还有下列好处:
一是可以节省昂贵的税收筹划;二是简化了税法,税务管理成本大大下降;
三是经济性重复征税彻底消除;四是国际间恶性税收竞争自动平息。
报告认为,在全面废止企业所得税之前应先大幅降低其税率,瑞典从90年
代起大降税率,并获得成功,如1991年该国公司税税率约60%,至199
4年降至28%,税率降低后许多跨国公司把高税率地区的税基转移到瑞典公司
总部缴税,使该国1994年的公司税税收比1991年增加2倍,由此可见降
低税率也不会减少税收。 (a990818004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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