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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衍生金融交易合同的税收 日期:1999-10-10
【新税网北京10/10/99信息】 衍生金融交易合同(Derivati
vescontracts)的发展,大大活跃了金融市场,对于这类交易,新
加坡的税收处理规定如下:
一、银行与金融机构衍生金融交易合同的溢价所得,按时价征税,买主所支
付的溢价只能在合同到期时才能减除(尽管会计规定可在合同有效期间摊销),
其理由是,合同到期,损益才具体实现。
二、金融机构在自己的帐上买卖衍生金融工具,视为从事经营,所有损益应
计入营利事业所得内。
三、对于保值的衍生金融交易合同,如果为防范出口应收款风险而保值的合
同是收益性的,应予征税;如果合同是用来为外币贷款保值,其性质是资本性的,
因为新加坡不征资本利得税,其利得自不征税。同样,资本损失也不予减除。
四、按照新加坡税法,在对非居民一般支付中应按26%(或再低一些)税
率扣缴预提所得税。但对非居民的利息,其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或适用有
关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但非居民的黄金、黄金期货与金融期权交易保证金的利
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j99093001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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