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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关联企业利息减除的一项判决 日期:1999-10-10
【新税网北京10/10/99信息】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在特产制造有限责
任公司诉政府案件中,对关联公司间支付的利息可否减除问题,作出判决。
加拿大所得税法第2(1)(c)条的规定,纳税人为牟利借款所支付的利
息准予减除,但对非居民股东的关联单位借款所支付利息的减除,应受第18(
4)条的制约。即按资本弱化的规定,债务对权益资本的比率超过3比1的,其
利息不得减除。对加拿大付款人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应征25%的预提所得税
(有税收协定的,从协定的规定)。
据加拿大——美国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纳税人同缔约国另一方纳税人有关
联的,他们之间的安排如果不合独立企业原则,缔约国每一方都有权调整其所得
额。
特产制造公司的债务金额,低时为100万加元,高时达1,000万加元;
而权益资本约100加元。在1985、1986与1987三个纳税年度中,
纳税人要求实际减除的利息金额,分别为550,330加元,271,443
加元与64,921加元。
但纳税人提出,他们这种利率是独立企业的利率,债务也都是真实的,符合
加拿大——美国税收协定的规定,应排除所得税法第18(4)条的适用。但上
诉法院则认为,他们之间交易并不符合独立企业原则。债务对权益资本的比率是
1,000万加元对100加元,实际等于没有权益资本,因此,其利息不准扣
除。 (j99093000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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