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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营商环境优化更需挖潜 日期:2018-06-29
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必须有挖潜意识和系统思维的自觉,不能仅仅满足于一些表层的改进和改善。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绝不是唯一的责任者,政府各个涉税机关同样有责任,需要国家治理现代化层面的进一步解放思想,以及战略性的运筹与突破。 税收营商环境作为营商环境的核心构成部分,直接关涉全社会创业活力与首创精神的激活,即是影响全社会财富创获活动原动力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在当前的形势下,尤显重要。对此,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强调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就是提高综合竞争力!”由此可见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与必要。 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纳税时间较上年压缩了52小时,税收营商环境排名提升32位。据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这主要得益于税务系统制定改革措施、精耕细作推动办税便利化、先行先试发挥示范作用等原因。但从长期化、理想化的角度而言,或者说从大数据、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新特点而言,毋庸置疑,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尚存在继续挖潜的较大空间。 这是因为,一方面,据世界银行研究表明,在衡量经济体税收营商环境水平时有189个指标,而涉税指标主要由纳税次数、纳税时间(小时/年)和税费水平(税费额/税前利润)等三大要素构成。国内学者认为,影响税收营商环境的主要原因有四大要素,即纳税数目、纳税时间、总税率、报税后指标。 毋庸讳言,这些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标准的提出,不论是三要素,还是四要素,相对于无标准和具体界定的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状态而言,其积极的促进作用和价值不应完全否认,值得肯定。但从另一方面看,即从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的角度而言,税收营商环境优化评价标准不应仅仅局限于此,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即必须挖潜,开阔思路。道理很简单,因为影响税收营商环境的要素不仅仅是上述要素,更有深层次、结构性的要素,比如,税制需要进一步优化;税法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税权需要进一步建立闭环式监督制衡机制等等。 就税制优化而言,便需要进一步明确税制创建的终极目的——为了增进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需要建立纳税人主导的税制,尊重纳税人在税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还权于纳税人,即需要进一步强化税制的自由性、法治性、公正性与平等性等现代元素。就税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备而言,需要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体系的联动与互动,即需要进一步强化税法体系的自由性、法治性、公正性与平等性等。当然,核心和关键在于,如何尽快建立和完善“闭环式”的“内外、上下、软硬”税权监督制衡机制,在税权的合意性与运用过程中监督制约方面有突破性的转变。税权是保障征纳权利与义务公正平等分配的逻辑前提,即税权的合意性与运用过程中监督制约的有效性是保障征纳权利与义务公正平等分配的必要条件。唯有在这三个方面提升制度性建设的可持续性,才可能从根本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真正激活全社会创获财富的首创精神与原动力。 只有在上述三个方面着力,方可全面化解税收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比如税收立法合意性不足、税法位阶较低、税法公正缺位、税收司法独立性较弱等;税收治理终极目的欠清晰,税权监督制衡“闭环式”监督机制建设滞后;又比如税权划分缺乏统一稳定的规则;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市场在资源调配中的作用亟待进一步发挥;以及出口贸易摩擦与冲突加大,国际税收营商环境压力加大等等问题。 总之,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必须有挖潜意识和系统思维的自觉,不能仅仅满足于一些表层的改进和改善。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绝不是唯一的责任者,政府各个涉税机关同样有责任,需要国家治理现代化层面的进一步解放思想,以及战略性的运筹与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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