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统一实行“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日期:2016-08-31
记者从30日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按照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从8月3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在全区统一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据介绍,新的登记模式实施后,全区范围内包括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在设立、变更登记时,统一领取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单独发放。已经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重新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原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办理的相关业务,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不需要再提供其他的证照。
改革实施后,企业在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业务时,工商、人社、统计、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不再收取相关登记费用,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登记成本。同时,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由企业通过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年报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