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三年内暂免征收个税
日期:2015-12-21
核心提示:通知明确内地投资者、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或内地基金等税收问题,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内地投资者、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或内地基金等税收问题,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营业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印花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基金管理人、基金代理机构、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基金互认税收的扣缴申报、征管及纳税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