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减费进一步为小微企业减负
日期:2015-08-24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
会议要求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减税优惠措施: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从一些先行指数看,如7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小型企业为46.9%,比上月下降0.6个百分点,继续位于收缩区间,表明当前经济环境中,小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作为落实简政放权,缓解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继续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发挥更大作用,对“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小微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竞争更加激烈,因其点多面广、规模小、利润薄、抗风险能力差的特点,对税费敏感程度很高。通过减税,可以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使小微企业赢得发展的未来。
事实上,从统计数据看,自去年以来,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优惠,已经开始发挥效用。据国税总局数据,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239万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70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了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两项合计减税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