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台资企业将在多个领域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日期:2012-10-23
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优惠政策,以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台资企业向资源综合利用、文化创新及文化高新技术等领域拓展。
山东省政府在日前公布的《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中规定,台资企业在山东省设立地区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后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减征或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文化创新型和文化高新技术台资企业,《意见》中规定,企业可享受省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政策,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享受省市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允许大陆非公有企业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禁止非公有经济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都允许台资企业经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台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意见》还规定,台资企业在山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其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允许台胞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山东举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享受有关补贴和价格优惠。
截至今年9月,山东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332个,实际使用台资194.5亿美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