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4年内免征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税
日期:2012-09-25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获悉,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新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将免征购置税,此政策将惠及新疆(含兵团)114家城市公交企业。
据了解,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对于城市公交企业如何办理公共汽电车免购置税手续,记者了解到,城市公交企业除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审核后,按工作流程指示具体办理。
此项惠企政策在实施细则上要求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确认各县(市)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计划汇总表传递至同级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同时,明确规定,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据悉,在2012年1月1日后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按规定退还已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