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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车船税新规 未交完税难登记 日期:2012-02-03
2012年2月1日,青海省正式出台了《车船税法实施办法》,新的车船税征收办法将实行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的办法将排气量在2.5升以下的车船税税额调整在国家规定的下限。对未提交年度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新的车船税法实施办法于2012年l月1日起正式施行。 车船税新规亮点 此次颁发的新车船税办法充分考虑到车船税的财产税特点,从税负公平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向管理部门登记,都纳入征税范围。为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政策,把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实行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的办法将排气量在2.5升以下的车船税税额调整在国家规定的下限,发挥了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了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时,对未提交年度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车船税实施办法除保留现行规定的对公共交通车给予免税优惠外,还规定对农牧民拥有并主要在农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2012车船税新规 去年12月9日,国务院正式签发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新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办法中规定对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刺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大力发展。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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