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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5年免征 日期:2011-12-22
在新疆的两“特区”办企业,可以享受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2月2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内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据悉,在规定的期限内,凡在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此外,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李伟华提醒,对于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通过退税或者抵缴以后年度应纳税款的形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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