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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5000元调至2万元 日期:2011-12-21
12月18日,超市小老板陈先生照例缴税时,获知了辽宁省重新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消息。“起征点提高到了20000元,这样一来,我开的两家超市都免税了,每年能省9000元呢。”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但具体调整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制定。 12月20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历经一个多月的等待,辽宁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调整细则终于尘埃落定。 据介绍,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由原来的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为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由此前的5000元提高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为500元。其中按次纳税的增值税的税率仍是3%,营业税的税率仍是3%-5%,其中交通运输业为3%,而餐饮、房屋中介等服务业则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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