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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娱乐业提高营业税起征标准 日期:2011-12-07
娱乐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税的月营业额标准提高至2万元。 修改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上限调整至月营业额2万元后,为简化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税收征管,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深圳地税对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娱乐业(包括网吧)”定期定额纳税户,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2011年9月由月营业额7000元标准提高至19000元标准的基础上,自2011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再度提高至2万元标准。 据了解,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颁布施行,深圳地税依法测算,同时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和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整体税负已经下降40%。其中,对定期定额征收户在下调核定征收率的基础上,制造、批发、零售、仓储行业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5000元提高至38000元;信息、教育、文体、体育行业起征点由月营业额15000元提高至28000元;住宿、餐饮、租赁、商务服务、居民服务业起征点由月营业额12000元提高至23000元;娱乐业(包括网吧)起征点由月营业额7000元提高至1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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