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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税新政助推科技成果转化 日期:2011-12-05
财政部、科技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后,安徽省迅速出台了《指导意见》和7个配套文件,对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缓缴个人所得税等进行了明确,试点工作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左俊在11月28日举行的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培训会上介绍说,在试点工作“1+7”政策体系中,安徽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了四个政策文件,“含金量”很高。 一是在实验区开展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对于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过去文件规定的单位自主处置权限是20万元,这次予以大幅度提高。 二是开展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限管理改革试点,明确了科技成果收益分段留归单位的不同比例。其中,100万元以下的,全部收益留归单位;100—500万元之间的部分,单位留归90%,上缴省财政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全部上缴省财政。 三是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对实验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是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省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对不同类型的省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的激励方案的审批权限作了详细规定。 安徽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合芜蚌自主创新实验区的试点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可在岗位分红权激励和项目收益分红激励方式中选择一种激励方式。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不低于企业近3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实施分红权激励期间,试点企业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试点前3年平均增长水平。试点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岗位分红之和的40%.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产业化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 另外,为鼓励实验区的民营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相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时遵循了条件放宽、标准从优的原则,简化了试点程序,放宽了试点条件。如民营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只需将激励方案报试点工作机构备案即可。企业用于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占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比例上限,也由以往的35%提升到50%;其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占比由不应超过50%提升到不应超过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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