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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增值税起征点调高至20000元 日期:2011-11-28
11月21日,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文明确,全区大幅度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具体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为了支持个体工商业发展,财政部2011年10月28日发布第65号令,决定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并规定了具体幅度范围。其中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为贯彻落实好这一政策规定,自治区国税局认真进行了研究,经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此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执行。 此次调高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重要的一项结构性减税政策,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惠民措施,也是自治区国税部门积极发挥税收职能,服务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业发展,减轻个体私营经济税收负担,进而对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积极作用。 据统计,按原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全区近29万户个体工商户中已经有60%的个体工商户享受了税收优惠。此次按最高限额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经测算将再有8万余户个体工商户年享受税收优惠。全区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优惠的比例将由现在的63%上升至94%,为尽快落实这一税收惠民政策,自治区国税局在第一时间在全区国税系统进行了专门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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