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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5部门出台就业税收优惠新政 日期:2011-11-14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将可享受免税三年的政策优惠。合肥市人社局昨日透露,该市5部门日前联合就落实国家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出通知,对税收优惠认定申请、税收减免办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按新政策,经过审核后,企业和个人税收将享受“一免三年”优惠。 新政明确,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向该市人社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税收优惠认定申请。对于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由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直接办理,并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对于申请认定的企业,由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初审,报人社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加盖“市人社局企业认定专用章”。 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经该市人社部门确认的《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其他材料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减免税的发给《再就业减免税批复》,免税期限从审核确认的当月起计算,一免三年。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税收优惠的,可持该市人社部门确认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附表、《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及其他材料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减免税的发给《再就业减免税批复》,减免税期限在本会计年度内确定,次年根据人社部门认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再确定当年可扣减税额。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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