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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日期:2011-10-31
10月27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2012年12月31日前,内蒙古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据了解,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 )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上述规定,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延长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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