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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率先实行油气资源税改革一年多来增收显著 日期:2011-10-11
10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油气资源税从2011年11月1日起,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在同时公布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列出原油、天然气将按销售额的5—10%征收资源税。之前规定的原油资源税税率为8—30元/吨,天然气的税率为2—15元/千立方米。 我国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后,2010年12月1日起,又在其他西部省(区)进行了这项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 由于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 在全国资源税改革过程中,新疆当了一个很好的“先锋”。 2010年5月20日财政部公布《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疆从当年6月1日起率先实行资源税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即每吨原油资源税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至9元,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共涉及11个地州的33个县市。在未进行从价计征的2010年1—6月,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仅为3.71亿元,而在实施从价征收的7—12月,油气资源税收入已达21.64亿元,同比增收17.72亿元,同比增长452%。 据悉,新疆资源税收入实行自治区与各县市按7525比例分享。截至2011年6月资源税试点一周年,新疆合计增收35.78亿元。这部分增加支出已全部用于改善民生,效果很好。 中国政府网发布的消息称,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从实践情况看,资源税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西部地区油气资源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强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经济实力。 同时,由于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这项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也有利于促进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目前我国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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