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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房屋权属由一方变为夫妻共有免征税 日期:2011-09-06
记者9月4日从内蒙古地税局了解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此规定自今年8月31日起执行。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出售、赠与和交换。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应视同为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属于房屋权属的转移。但是,财税部门综合各方面因素考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当然,如果双方还未结婚,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对这种行为是要征收契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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