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减税退税的公告 日期:2011-08-29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减税退税的公告 近日,公司已收到企业所得税退税款7,407,166.42元。2010年公司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规定,企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减按10%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0年度享受减免税收6,922,860.09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企业进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010年度享受减免税收484,306.33元。上述返还税款于收到时,将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9日 |